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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權利教師符要件可再應考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1-4-10          流覽次數: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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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權利教師符要件可再應考



黃顯輝

    三常會昨討論修改教青局教學人員通則

    恢復權利教師符要件可再應考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上午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教青局副局長龔志明等政府官員列席。會後,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政府交來的最新工作文本接納了委員會意見,認同有關教師若恢復權利,應能參加有關公校教師的開考,但須符合有關要件。

    黃顯輝稱,上次委員會與政府開會,委員會就禁止擔任公校教師職務的條文提出意見,認為如會計師等其他相關法案都有類似規定,有關專業人士被撤銷相關專業資格,但獲恢復權利後仍有條件參加相關應考。為此,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該法案最新工作文本建議“任用曾被科處撤職紀律處分及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已獲恢復權利的教師為公立學校教師,須符合下列要件:包括具備教師職程制度所規定的資格條件,以及法律上或司法恢復權利,如曾被判處刑罰或保安處分。

    遲到早退分兩情況

    另外,法案最新文本建議,將公校教師遲到與早退區分為兩種,若在上課或考試時遲到、早退,須向學校領導解釋。至於在上課或考試以外的工作時間遲到、早退,則按照公職的一般制度處理,即每日遲到超過十五分鐘或一星期遲到超過三十分鐘,須向學校領導解釋。

    法案建議生效日期為二○二二年九月一日,有關教師評核、專業發展制度的兩項補充性行政法規與法案同步生效。有委員認為教師專業有別於一般公務員,無必要設工作評核,政府回應只是在現有制度上調節和優化。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爭取於四月底前完成撰寫有關意見書,待政府交來正式法案文本後,再提交立法會大會進行細則性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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