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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代表倡完善病犯交付機制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1-3-9          流覽次數: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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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代表倡完善病犯交付機制



容永恩(左)與林笑雲就監外執行工作向中央提交建議

    兩代表倡完善病犯交付機制

    林笑雲冀擴港澳律師內地執業範圍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聯同林笑雲就加強暫予監外執行工作,銜接配合管理提出建議。二人建議,完善患病罪犯交付執行銜接機制,明確交付執行前的定義,以及完善解決相關未成年人困境的工作機制等。林笑雲亦就聯營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範圍提出建議,當中提及建議放寬對聯營律師事務所受理刑事案的限制、擴大港澳律師執業範圍等。

    二人建議,第一,完善患病罪犯交付執行銜接機制,加強法院看守所溝通配合。法院要建立交付執行前病情評估機制,經法院評估,待交付執行罪犯,患有疾病不嚴重或啟動暫予監外執行審查程序後,認定為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者,只要法院出具的交付執行法律文書齊全者,看守所應當予以收押。

    第二,明確交付執行前的定義,避免暫予監外執行審查主體缺失。對於法院已向看守所送達交付執行法律文書而看守所尚未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的情形,鑑於法院已經完成手續交接,確實不宜作為暫予監外執行審查主體。

    解決囚犯子女難題

    監獄尚未完成收押且監獄與看守所多屬異地,不利於審查工作的展開。由看守所提請公安機關進行審查決定更為適宜。建議明確規定,此類情形,可以由公安機關代為進行暫予監外執行審查,避免主體缺位,以加強人權保障。

    第三,完善解決相關未成年人困境的工作機制,解決未成年人唯一撫養人罪犯收監執行難問題。一是相關部門法律部門要同民政、教育、衛生等主管部門,專門研究制定相關工作機制;二是鑑於部分未成年人可能年齡較大,涉及教育、出行、心理等更多實際問題。相關工作機制出台前,各部門上級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基層單位解決實際困難,而不僅僅側重於督導。

    倡放寬承辦刑事案

    至於聯營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範圍的建議,林笑雲指出,一、建議進一步放寬對聯營律師事務所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法律事務的限制,允許聯營律師事務所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法律事務,並由聯營所內地律師承辦。

    二、建議適當擴大港澳律師執業範圍,允許港澳律師工作證持有者辦理涉及兩地或三地的法律事務,使之與聯營所內的港澳律師現在實際承辦的法律服務內容相一致。

    三、建議明文賦予在聯營所註冊的港澳律師就涉外訴訟、仲裁和調解等糾紛中,尤其是適用香港法律、澳門法律作為準據法的民商事糾紛中,享有以律師代理的身份代表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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