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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判莫世健性侵囚六年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1-1-26          流覽次數: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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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判莫世健性侵囚六年

    初審甩罪  檢院上訴得直

    中院判莫世健性侵囚六年

    【本報消息】前澳門大學研究生院院長兼法學院教授莫世健涉性侵另一所大學的內地女學生,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其強姦罪不成立。檢察院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出,莫世健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中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判其入獄六年,並向受害人支付十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裁定上訴理由部分成立。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原澳門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院院長莫世健因涉嫌強姦罪被羈押受審。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莫世健強姦罪名不成立;第二、三嫌犯李玉培、楊曼曼以從犯方式所觸犯的強姦罪和幫助之不作為罪不成立。

    檢察院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審議後認為,根據已證事實,案中受害人於案發時完全沒有自主反應,明顯失去意識。莫世健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所規定和處罰的,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名。

    兩人不施援同受罰

    中院指出,雖然檢察院沒有對莫世健控以此項罪名,但是考慮到此項罪名與檢察院所控告的罪名所侵犯的法益一致,且法定刑罰明顯更輕,這種屬於法律適用的問題,上訴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予以改變,也並不導致對辯論原則的違反。李玉培、楊曼曼則構成《刑法典》所規定和處罰的幫助之不作為罪。

    因此,中級法院合議庭以不同的理由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判處莫世健六年徒刑,並向受害人支付十萬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判處李玉培五個月徒刑,緩刑三年;判處楊曼曼三十天罰金。

    向受害人賠償十萬

    案情指,二○一八年六月,莫世健與多名友人先設下飯局,疑以與涉案內地女學生道別為由,邀請其一同出席。在飯局後,有人意猶未盡,相約一同到一間卡拉OK耍樂。後來,莫世健在眾目睽睽下,對事主上下其手,包括對受害人擁吻、撫摸胸部以及伸手入褲內觸摸下體等。場中有男有女,李玉培及楊曼曼沒有及時制止,疑有人更向莫打出“OK”手勢。

    在過程中,疑有娛樂場所的職員命令多人在房間內注意行為,惟多名涉案人均沒有理會。事後,搜證方曾兩次檢驗事主的內褲,在第二次時發現帶有男性基因,女事主的頸部亦有拉扯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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