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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擬引生產持有交易危禁品罪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1-1-24          流覽次數: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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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擬引生產持有交易危禁品罪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引入新的罪名“生產、持有或交易禁用危險品罪”的刑事處罰制度


諮詢文本建議消防局等六個部門為“具職權的公共當局”

    最高判三年徒刑

    新法擬引生產持有交易危禁品罪

    基於禁用危險品的危險性高,對人身安全的威脅性大,《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訂定刑事處罰,並建議引入新的罪名“生產、持有或交易禁用危險品罪”的刑事處罰制度,可科處最高三年徒刑。

    拒絕監察構違令罪

    “生產、持有或交易禁用危險品罪”對生產、配製、製造、運輸、儲存、以存放方式持有、出售、進出口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交易禁用危險品者,科處最高三年徒刑;並規定任何人不遵守具職權的公共當局命令採取的措施或拒絕監察人員監察,將構成違令罪。

    行政處罰按違法的嚴重程度分三種,較嚴重違法如違反被禁止品的規定,違反禁止運輸、儲存及單純的共同或共享持有不相容危險品的規定,違反重大危險品用戶的特別義務,罰款五萬元至五十萬元。

    嚴重違法如不遵守具職權公共當局發出的安全指引,違反立即通知具職權的公共當局,發生涉及屬其職權或職責範圍內的危險品意外事故的義務等,罰款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

    較不嚴重違法如違反根據國際標準及要求識別危險品的義 務,尤其涉及儲存及運輸時,違反不在指定期間內保存進出危險品記錄或相關單據的義務等,罰款一萬元至五萬元。

    諮詢文本建議訂定警告手段及免予處罰等規定;財產扣押方面,如存在禁用危險品或不符合法律規範的情況,具職權的公共當局可扣押行政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危險品,藉以阻止違法情況的風險增大。

    為用戶設特定義務

    文本建議,預防危險品所引致的意外事故,需要危險品用戶的積極配合,故有必要對危險品用戶設定特定的義務,包括預防及通知、運輸文件及其他義務。

    現時澳門的危險品主要是進口,進入本澳後會被分散儲存於不同的工業場所或建築地盤內。

    文本建議危險品用戶設定特定的義務,包括預防及通知、運輸文件及其他義務。

    具職權當局六部門

    文本並建議以補充性行政法規確立消防局、衛生局、治安警察局、海關、海事及水務局及民航局為“具職權的公共當局”, 具有主要權限執行及督促執行監控及預防;而根據行政長官批示已規定其他公共實體(尤其是經濟局、保安部隊事務局及交通事務局)應將為所有監控系統的良好運作提供協助;除了執法當局之外,建議設立“危險品專責委員會”為諮詢機關。

    文本提出建立危險品的行政監控機制,規範包括對外貿易活動、工業及儲存活動、以教學及科學應用或研究為目的,必須依危險品的種類得到相應具職權的公共當局的許可;並且建議保留及完善危險品資料庫;又建議法案公佈後滿一年起才生效,以有利於公共當局開展新法律制度的宣傳工作,及讓經濟業者及其他市民更好了解新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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