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百六離岸機構業務許可失效
【本報消息】特區公報刊登貿易投資促進局通告,按照《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公佈一百六十六間離岸機構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其從事離岸業務的許可失效。
法律於二○一八年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設過渡期,從事離岸業務的許可如在今年一月一日前未失效或未被廢止,則自該日起失效;貿促局須於今年一月於特區公報公佈從事離岸業務的許可因上款規定而失效的離岸機構名單。當時行政會公佈涉及三百五十多家離岸機構及約一千七百名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