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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不報須負刑責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0-11-25          流覽次數: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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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不報須負刑責



江盛軒




居民如拾遺不報將須負刑責

    拾遺不報須負刑責

    我們從小就被教導“路不拾遺”的守法觀念。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會員、律師江盛軒表示,近來,留意到拾遺不報的案件有所增加,尤以涉及消費卡為多。皆因涉案人心存貪念,將他人遺失的消費卡據為己有,最後須承擔刑事責任。

    按不同物價處理

    根據澳門《民法典》第一二四七條的規定,拾得他人的物件時,如知悉失物的物主,則應歸還予物主;如不知道物主身份,則視乎失物的價值,如失物的價值明顯超過二千(澳門元,下同)時,必須交給警方處理;如不超過二千元時,可選擇交給警方或者按習慣處理例如在店舖內拾得他人銀包,應交給店舖,待失主回來認領。

    但是如果拾得人沒有按照上述方法處理,而將失物據為己有,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二百條的規定,一經定罪,違法者最高可被科處一年徒刑,或科處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而每日罰金將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個人負擔能力,在五十至一萬元的範圍訂定。

    天眼助截獲疑犯

    在此提醒大家,雖然上述犯罪屬於“半公罪”,需要失主提出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才作出控訴,但正如以上所述,在拾獲失物時,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貪念而觸犯刑事罪行。而且,根據政府最近的披露,天眼系統的成效甚好,能成功截獲多名“拾遺不報”的涉案人,故勸喻市民大眾不要心存僥倖和貪念。

    事實上,法律亦鼓勵“路不拾遺”符合社會道德的行為,對於拾得失物的人而言,即使物主沒有給予報酬,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失物返還予物主後,拾得人有權按拾得物的價值向物主索取報酬:如拾得物價值為二千元或以下,拾得人有權取得物價百分之十作為報酬;如拾得物價值為二千元以上至二萬元者,就超出二千元的部分,另有權取得物價百分之五作為報酬;如拾得物價值為二萬元以上者,就超過二萬元的部分,再取得物價百分之二作為報酬。例如,市民在街上拾到價值四萬元的手錶,根據上述計算的方法,就有權取得一千五百元的報酬。

    此外,假使拾得人在將失物交由警方處理後一年內沒有人認領,失物即歸拾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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