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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協會:彰顯國家對港澳信任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0-10-28          流覽次數: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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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協會:彰顯國家對港澳信任



李煥江

    港澳律師在灣區九市執業具五亮點

    法協會:彰顯國家對港澳信任

    【本報消息】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的通知,澳門法學協進會會長李煥江大律師認為該辦法有五大亮點。

    一、解決和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在九市法律執業者執業資質和業務範圍問題,不僅擴闊了港澳律師在內地執業範圍,也有助港澳律所和九市律所發展機遇。

    符合條件的中國公民且為永久性居民港澳律師透過專門培訓和考試可在灣區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其中,大的亮點是可從事位於九市的高級、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和有關專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範圍參照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內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執行,顯示國家對相關港澳律師能力的信任。

    二、扶培懂跨法域的法律人才及可當內地律所合夥人。辦法要求具有五年執業經驗且支持擁護憲法和港澳基本法,要求未有因不良名譽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

    此外,也要求能用中文書寫法律文書,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換言之,相關港澳律師具有多重的角色,他們除了是港澳當地的律師(在港澳提供服務),同時在國內可提供一定國內法律服務的中國律師乃至合夥人,如果他們當中同時在內地聯營所工作,他們同時也是聯營所的港澳律師(在國內提供港澳法律服務)乃至合夥人,也就是具有兩個或三個律師執業資格和律師證,三者既有區別,但也有互補性。

    三、針對性的專門培訓和考核。報名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人員應當參加由司法部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經培訓後方可參加專門考試,而不是必需通過原有統一司法考試。

    四、與內地律師享有相同的權責。有關人員與內地律師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接受廣東省司法廳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參加年度考核,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換言之,他認為相關港澳律師有以下權利:(一)在律師協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會員在被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該項權利;(二)享有律協提供的福利和救助的權利;(三)通過律協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並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四)對其所在律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五)經入庫程序可擇優選取納入全國及各省(區、市)涉外律師人才庫;(六)在不抵觸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執業範圍和執業規則的有關規定情況下,享有與內地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打造擁有粵港澳大灣區特色的優質多元法律服務業。

    面對行業發展和規劃綱要的新要求,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專業人士需要融入國家的發展,利用“一國兩制”的優勢和三地律師的互補合作,打造大灣區特色的優質多元法律服務,共同擴大大灣區法律服務業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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