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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十二涉疫違規案已判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0-9-29          流覽次數: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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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十二涉疫違規案已判

    年初至今受理廿三宗

    初院:十二涉疫違規案已判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今年初至今,初級法院先後受理了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案件共廿三宗。

    當中,由刑事法庭負責審理的案件有十八宗,包括:涉違反防疫措施(虛報健康申報表、離開指定觀察地點和無按防疫人員指示核酸檢測等)的案件有十二宗、使用他人證件購買政府口罩的案件有三宗、以唾沫和鼻水沾污準備配售予公眾的口罩的案件有一宗,以及透過網絡訛稱出售口罩的案件有兩宗。

    刑事法庭已先後對十二宗案件作出判決。其中,違反防疫措施的案件(九宗):六名涉案被告分別被判處一個月至三個月不等的徒刑,緩刑一年;一名被告被判處三個月徒刑,緩刑兩年,緩刑條件為須於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向“澳門青年挑戰中心”支付八萬元,作為捐獻以彌補其犯罪惡害。

    另外,有兩名被告被判實際徒刑,其中,一名被告被判違反防疫措施罪連同偽造文件罪罪成,合共判處一年兩個月實際徒刑;另一名被告則被判處三個月實際徒刑,該名被告已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一宗以唾沫和鼻水沾污準備配售予公眾口罩案件的涉案被告,被判處十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另兩宗使用他人證件購買政府口罩案件的涉案被告,其中,一名被告被判罪名不成立,另一名被告則被判處六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六個月,其餘六宗案件已排期待審。

    五宗判強制隔離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第四款和第六款規定,因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而要求相關人士接受強制隔離措施的決定,應在七十二小時之內,連同相關依據送交初級法院確認,而有關確認具有緊急性質。自今年初,民事法庭一共受理了五宗因相關人士拒絕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而被實施強制隔離措施,繼而由衛生局向初級法院請求確認有關措施的案件。經審理後,民事法庭對相關案件中當局實施強制隔離的防疫措施的決定均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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