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工作許可 非法定例外情況
港人非法工作上訴終院判敗
【本報消息】一名香港人涉未經許可下在澳工作,被當局罰款及禁止入境本澳三年。港人不服,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指出,上訴人的工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裁定應將其所提供的工作視為非法工作,判其上訴敗訴。
來澳提供技術支援
甲為香港居民,是乙(香港)有限公司的僱員。一四年一月,乙(澳門)有限公司開設了其在澳門的第一家X品牌的頭飾零售店,該公司因為新聘用的本地員工缺少經驗、不了解所銷售的產品,於一四年四月一日與乙(香港)有限公司訂立合同,請甲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以保障其商業活動的良好進行。一五年四月八日,甲被檢舉未經(適當)許可而在澳門店內工作,經治安警介入調查,甲承認其自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上述店舖內工作,並在其工作範圍內接待顧客、向顧客售賣產品、收款及整理文件。
甲涉觸犯“提供非法工作”被罰款,同時治安警察局長作出批示,廢止了甲在澳門的逗留許可並禁止其於三年內進入澳門。甲不服,繼在中級法院敗訴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實際工作不符協議
終審法院指出,除非屬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非本地居民應取得給予僱主的預先行政許可方可合法在澳門工作,否則將被視為非法提供工作。同時,根據相關行政法規規定,非澳門特區居民在未持有為他人進行活動所需的許可下從事活動被視為非法工作,即使無報酬者亦然。
再者,其工作亦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從案卷內所認定的事實中可以看到上訴人在沒有取得應有之許可的情況下在澳門提供工作,因為她接待顧客並向顧客銷售產品、收款及整理文件,超出了在香港的企業與澳門的企業訂立的協議中所指的提供技術支持及與招聘、監督和培訓本地員工相關服務的範疇,故應將其所提供的工作視為非法工作。
禁入境無明顯錯誤
至於上訴人稱三年的禁止入境期間與其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或可譴責性不成比例及違反適度原則方面,終院指出,在訂定有關措施的持續期間方面,涉及的是行政當局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才構成可以被司法審查的一種違法情況,同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適度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介入。終院看不到有任何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故行政決定和被上訴合議庭裁判均無可指責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