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分別支付三億財援
政府兩巴簽新合同列十六罰則
【本報消息】特區政府公報昨日刋登與兩家巴士公司簽署的修改合同摘錄,包括十六項可以處罰的條文,罰款由每一個案三千元至五十萬元不等;巴士公司的收入以乘客支付的票款、特區政府為長者、殘疾人士和學生提供的票價資助以及巴士廣告、出租重型車輛及政府批准的其他業務收入為主。為確保承批人向公衆提供優良服務質量,特區以財政援助的名義每年分別向兩巴士公司支付三億多元。
合同中罰款的十六項條文,例如出現的致命交通事故按每一死者人數罰款五十萬元,承批人使用未經特區政府指定的電子貨幣交易服務系統或未經政府批准經營附件所載以外的路線,每一個案同樣罰款五十萬元。載運乘客期間採用與當時交通狀況明顯不相符的車速行車、工作人員在執行服務過程中不禮貌對待乘客、未有協助有需要特別照顧的乘客上下車等,每一個案分別罰款五千元。
《政府公報》分別刋登特區政府與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標段”及與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第一及第四標段”簽署的修改合同,批給期於二○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但不影響因雙方協議而消滅批給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權與解除權的情況。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原因,批給期限可經雙方協議續期。
合同規定澳巴營運車隊不得少於四百九十輛,新福利的營運車隊不得少於四百○二輛。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屬首次註冊的營運車輛應為環保車輛,而且除小巴外,上落車門位置應屬一次踏步的低地台設計,但在設有多於兩車門的營運車輛最後面的車門可設多於一級踏步;至二○二二年一月一日或之前,除小巴及中巴外,至少百分之五十的用於行程不跨越嘉樂庇總督大橋的路線的營運車輛須使用環保能源。至二○二四年八月一日或之前,除小巴及中巴外,全部營運車輛應使用環保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