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亞男販吸毒罪成判囚
本地男吸毒囚四月緩刑另三人脫罪
【本報消息】一名坦桑尼亞男子涉來澳販毒予一名本地男子後,對方再和友人分享毒品。初級法院合議庭經審判後,裁定其中兩人罪成,判囚四個月至兩年兩個月,一人准予緩刑。
第一被告梁X東,男,三十三歲,司機;第二被告姓Kapesa(卡佩薩),男,二十四歲,坦桑尼亞人,學生;第三被告歐陽X瑩,女,三十三歲,美容師;第四被告黃X榮,男,三十二歲,無業;第五被告姓Chang(鄭),女,三十一歲,莊荷。
控方案情指出,自一八年下旬開始,卡佩薩曾不少於十次向梁X東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梁X東收到毒品後,會自行吸食或與歐陽X瑩、黃X榮吸食。一九年四月至五月,黃X榮以未能查明的方法取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後,在其住宅單位內將毒品放入裝有吸管的膠水樽內,並將之交予鄭某吸食,以抵償黃X榮欠下鄭某的債務。
法官於宣判時指出,案件中,卷宗充分證定卡佩薩向梁X東售賣毒品,且亦有證實二人本身也有吸毒。惟其他被告吸食毒品一事,基於只有監聽資料,沒有行動跟監,故未能充分證定,裁定三人的吸毒、輕量販毒的部分未能證實。
量刑方面,梁X東一項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囚四個月,緩刑兩年,緩刑條件為需遵守戒毒治療的附隨考驗制度;卡佩薩一項較輕的生產和販毒罪成,判囚二年;一項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囚四個月。兩罪共罰,合共判兩年兩個月。其餘三名被告,涉及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較輕的生產和販毒罪則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