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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公平恰當維持量刑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0-9-22          流覽次數: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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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公平恰當維持量刑

    改判三貴利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債仔自殺

    終院:公平恰當維持量刑

    【本報消息】三名貴利涉放數導致債仔自殺,初級法院裁定三人判囚五年半至六年。三被告不服,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改了三人的定罪,但認為當中的量刑是公平恰當,裁定維持量刑。

    催還錢毆打禁錮

    案情指出,甲、乙、丙及其他至少六人為了取得不正當利益,在賭場內以自訂利息向賭客借出款項供賭博之用。一七年,被害人丁向被告借五萬港元到X娛樂場賭博並輸清。由於丁未能及時還款,被乙及另一身份不詳人士帶到Y大廈九樓一單位的房間內看管。期間,甲、乙、丙等人不斷催促丁盡快還錢,對其毆打及拒絕讓其離開。

    其後,丁要求前往洗手間,丁進入洗手間後便關門,打開窗戶,從窗口墮下並死亡。初級法院裁定甲、乙、丙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成,判處甲及乙六年徒刑,判處丙五年六個月徒刑。三名被告不服,在中級法院敗訴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合議庭首先指出,三名被告未對事實事宜提出質疑,亦看不到事實事宜的裁判存有任何瑕疵,因此將卷宗的事實事宜視為已最終確定。合議庭認為,澳門《刑法典》規定了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加重形式,當中“因其結果而產生”的加重規定。案件中,為成立因結果之加重,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與“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聯繫,且有關“結果”必須能夠按照《刑法典》的規定,以過失的方式被歸責予行為人。

    案件中,未認定丁是為了逃離有關房間,進入洗手間並打開窗戶逃生,亦未認定三名被告的行為導致丁為逃離上述房間而打開洗手間窗戶逃生。相反,已認定的事實顯示,洗手間的門被鎖上,洗手間的窗花稍加用力向後拉足夠一名成人透過空隙爬出窗戶,窗戶往上下均沒有裝設足以讓人逃走作踏腳點的附設物。

    死亡屬蓄意尋求

    經審查上述已確定及未確定的事實,合議庭認為,丁的死亡並不是逃跑不成所引致的後果,而是丁自己所尋求蓄意跌落的後果。根據經驗法則和事物正常規律本身說明,被剝奪自由、毆打、脅迫以及所有其他因素,可能已經使丁陷入了絕望以及精神崩潰的境地,從而促成他最終採取了從洗手間窗口墜下的行為。

    合議庭認為三名被告的行為不能歸入《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中,而應歸入第二款e項,即三名被告所實施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導致了丁自殺。第三款規定的死亡是由被害人意願之外的原因所導致,例如被害人因被毆打受傷而欠缺護理、欠缺飲食等原因而死亡的情況。

    由於更改了定罪,因此有必要重新量刑。考慮到案中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要求迫切,同時結合犯罪的種類、性質和後果,以及對澳門特區社會安寧造成的衝擊,合議庭認為對每名被告科處六年的徒刑是公平恰當的。但由於上訴是由眾被告提起,考慮到禁止不利變更原則,維持對第三被告科處的五年六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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