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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警局修案刪除調整刑警身份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0-8-15          流覽次數: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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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警局修案刪除調整刑警身份



何潤生(右)、馬志成。

    司警局修案刪除調整刑警身份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完成《司法警察局》修訂案的討論並簽署意見書,待排上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審議及表決。一常會主席何潤生、秘書馬志成會後表示,政府接納一常會的意見修改法案部分條文,包括刪除部分架構的刑事警察身份的賦予、在資料互聯方面作出更嚴格的保障、更清晰司警人員醉酒違紀的規定等。

    何潤生、馬志成介紹,一常會與政府討論法案所設立的機構部門。由於擁有刑事警察當局的身份者,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行使有關行為。經探討後,一常會認為部分沒有迫切需要賦予刑事警察當局的身份,最終刪除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處長、報案及緊急行動處處長、行動支援處處長的刑事警察當局的身份。此外,最初文本賦予國家安全政策研究處處長刑事警察當局身份,但提案人解釋由於司警局組織單位將有所調整,名稱應改為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故法案作了相應修改,當中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有刪除亦有調整。

    查閱資料守個資法

    資料互聯保障方面,一常會提出由於以互聯方式作非紙本資料查閱,利害關係人無法得悉個資被查閱,故加入規定明確指出當局必須遵守“個資法”,提案人接納了建議。

    豁免公佈行為方面,一常會討論最初文本時深入向政府了解條文適用的前提,有關行為的範圍、涉及人員的主體範圍等問題。提案人認同一常會指出要嚴格適用豁免公佈的規定,並在條文上加入人員安全的考量或執行特殊職務需要等適用的前提條件,以此劃定有關當局適用該條文的可能性,並在條文上加入涉及人員的範圍,只能針對在職的司法警察人員作為豁免的公佈,將尚未正式入職的有關人員排除在外,對於獲得豁免的客觀行為在條文中具體列明。

    增極嚴重違紀條文

    違紀行為方面,法案增加了“極嚴重違反紀律行為”的條文,羅列出九項具體行為,包括“醉酒且實際上對職務的正常執行造成了具體影響或對社會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提案人意識到司警局人員在醉酒情況下,即使不在執行職務期間,但由於職業身份原因亦應保持端莊行為及表現,不能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或安全威脅。

    卓越功績獎鼓勵方面,提案人注意到最初文本規定與立法意思有所出入,因此修改了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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