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法施行細則法規下周四生效
公屋委促社屋申請電子化
【本報消息】政府近日公佈《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公屋委、街總副理事長陳家良認為對社屋恆常化申請、富戶加租退場等作了規範,較好回應社會訴求。建議政府盡快推行電子化方式申請社屋,既便民,又可推進電子化政務。
陳家良指出,社屋恆常化申請是施行細則重點內容,為此細則規範了交表安排,特別修訂了得分表,為等候家團加了一定分數,保障排隊優先權,體現同等條件下先到先得原則。另得分表也為永久居民佔比加了分數,回應社會意見,釋除疑慮。
做好機制銜接經屋
對於社會關注的計租方法及富戶退場問題,陳家良認為細則簡化了計租公式,更清晰易明。富戶退場則以條文嚴格規範了現時面對的高出收入限制的兩種情況,有利執行。富戶問題一直受社會高度關注,要有效執行細則規定,關鍵在於有效的檢查及住戶自覺申報,政府宜制訂抽查方式並向住戶做好宣傳。同時做好經屋銜接機制,使富戶退場後有申請經屋的途徑。
長遠看,實現電子化申請社屋,是政務電子化的重要試點工作,有利打通政府部門數據屏障,溝通公私電子資料的交流,為電子化政務夯實基礎。
公屋委麥興業樂見行政會完成討論該行政法規草案,將與第一七/二○一九號法律於本月二十日生效。根據法規,將來社屋恆常性申請作出了一系列的基礎規定,可配合經屋及其他房屋乃至土地政策,有效運用澳門土地及房屋資源,從而分配予有需要的澳門居民。
關於續期方面,如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每月收入及總資產淨值超過上限一倍,特別地設定為期一年的短期租約合同,如在這期間不再超出上限,將重新訂立為期五年的租賃合同。他認為政府設置這制度較科學,比“一刀切”即時解除該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租賃合同做法較妥當。畢竟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或資產,有可能因一些非自決因素而超出上限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