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涉拾遺不報送檢
女外僱拾“澳門通”消費被捕
【本報消息】一名本地女子及一名女外僱上月分別涉嫌拾獲他人的財物並據為己有,日前先後被治安警拘捕並起訴“拾遺不報”罪。兩案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被捕本地女子六十餘歲。上月二十五日,治安警接獲居民報案,指遺失一條約值九千五百元的銀色手鏈,懷疑早前在林茂海邊大馬路不慎遺失,折返現場尋找不果,報警處理。
治安警透過“天眼”鎖定一名女子為犯案目標。上月三十一日,警員到涉案六旬本地女子住所調查,在其家中起回贓物。經查問,有人供認因一時貪心,在街上拾獲該條銀色手鏈後據為己有。
另一案被捕的女僱員三十餘歲。上月十六日,治安警接獲一名女子報案,指其母親的“澳門通”卡遺失,之後查詢失卡餘額,疑遭不知名人士消費約四十四元,報警處理。
治安警調查後,鎖定一名女子為犯案目標。本月五日,警員傳召涉案女外僱到警區調查。經查問,有人供認因一時貪心,拾獲該“澳門通”卡後在本澳多處消費,直至沒有餘額便將卡棄掉。
治安警呼籲,居民如拾獲他人財物,應將失物交還失主,或盡快通知失主;若不知道物主身份,失物價值若明顯超過二千元,必須報警處理;如失物價值低於二千元,可以選擇報警,或按習慣處理,如在巴士上拾獲的物品可交給巴士公司,待失主前往認領。若有人拾獲他人的財物並據為己有,會觸犯《刑法典》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