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內部保安綱要法修案
【本報消息】為配合民防制度及保安部隊人員制度的革新,政府修改現行《內部保安綱要法》,相應調整澳門內部保安體系的組織及運作規定,確保法律對包括民防在內的本澳內部保安工作的指導性作用。法案已經行政會完成討論,將交立法會審議。
修聯合行動指揮權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介紹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因應澳門民航局、澳門港務局、民政總署和澳門監獄的組織架構變化,更新有關部門、實體及其領導機關的名稱。重新訂定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取消現時“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分類,統稱為“組成內部保安體系的公共機構”,以及更新法律對個別公共實體的提述。明確界定內部保安體系當中組成“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公共機構。
因應將來民防聯合行動的領導和指揮體制的變化,將原來由警察總局局長擔任聯合行動的指揮官,改為由保安司司長擔任,同時修改與聯合行動指揮權相關的規定,使聯合行動指揮權的具體授予更具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