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法訂申請分配租賃補充性法規
社屋租約為期五年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是“社屋法”中社屋的申請、分配及租賃制度的補充性行政法規。
按審編評次序分配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昨表示,法規規定,房屋局按申請提交的次序作初步審查,對符合要件的發出申請編號,並按編號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申請才被接納。其後,按得分表對獲接納的申請進行評分。於分配社屋前,經再次核實資格後,按可分配的單位類型,依分數由高至低進行分配。
收入超限短租一年
法規規定,社屋租賃合同為期五年,在指定辦理續期之日,如果承租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未超出上限一倍,則按相同期間續期;如超出上限一倍,簽訂為期一年且不可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如在短期租賃合同期間內,不再超出上限,重新訂立為期五年的租賃合同,且可續期。租金金額以法規訂定的公式計算,公式參數的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廿租戶超上限一倍
此外,在合同期間或其續期期間屆滿前,應房屋局要求,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須申報每月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房屋局長山禮度補充表示,目前約九成社屋租戶不需付租金,超過上限則約有九百個;超出上限一倍者,則有廿多個。
法律法規下旬生效
張永春稱,法規設有過渡規定,在第17/2019號法律生效前已提出申請租賃社屋並被列入確定輪候名單的候選人,申請排列優先於按照行政法規進行評分的申請。此外,行政法規生效前訂立的租賃合同以六個月的期間自動續期,直到房屋局按租賃合同續期審查的規定辦理續期手續。法規將與第17/2019號法律同於本月二十日生效。
逾萬二租戶更新約
山禮度提到,一七年社屋申請仍未獲甄選的輪候家團有二千六百個,當局會先處理這些家團申請後再推社屋恆常性申請。此外,目前有一萬二千八百個租戶需更新租賃合同,認為社屋租賃期合同設定為五年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