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
為向居民提供進一步養老保障,特區政府從二○○八年起,着手構建中央公積金制度。包括於二○○九年頒佈第三一/二○○九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其後於二○一二年頒佈第一四/二○一二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根據該法規廢止第三一/二○○九號行政法規,把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轉換為公積金個人帳戶。
二○一七年,特區政府頒佈了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並於二○一八年一月一日生效,根據該法規定廢止《公積金個人帳戶》法律,而以往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會自動轉換為《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下的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
自《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律生效後,特區政府每年繼續按照該法的規定,向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今年,行政長官已透過第一一一/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發放該款項,金額為七千澳門元。以下為大家介紹有關規定。
一、可獲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的要件
符合下列三個要件的居民,有權獲發二○二○年度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
(1)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年滿二十二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2)二○二○年一月一日仍然生存;
(3)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
二、關於計算最少逗留澳門期間的特殊情況
因下列原因而導致計算分配款項前一曆年身處澳門的時間不足一百八十三日日,居民可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明異議,在提出時須附隨有關證明文件:
(1)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2)住院;
(3)住所在內地且年滿六十五歲;
(4)住所在內地,未年滿六十五歲,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5)在澳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
(6)負擔住所在澳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以外地方工作;
(7)公務、為澳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8)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可以酌情例外許可。
獲發款項權利的時效,是由作出分配的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計三年。換句話說,為獲發二○二○年的款項,居民必須於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社會保障基金主張有關的權利。
三、申請提取個人帳戶內結餘款項的條件
根據第七/二○一七號法律第十九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居民,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提取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結餘,但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1)年滿六十五歲;
(2)未滿六十五歲但符合下列任一原因:
a,本人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b,年滿六十歲且沒有從事有報酬活動(曾以此理由獲准提前提取款項者,其後不得再以同一理由進行申請。例如:某居民以此理由在六十二歲時獲准提前提取款項,其後便不能再以同一理由申請);
c,人道或者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
(3)未滿六十五歲但處於下列任一情況(只限提前提取其個人帳戶內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及鼓勵性基本款項,不能提取全部結餘):
a,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b,正收取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
c,正收取特別殘疾津貼。
四、自動提款登記措施
為使長者無需每年提交提款申請,社會保障基金由二○一九年推出“自動提款登記措施”,凡年滿六十五歲且正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帳戶擁有人可提出申請,社會保障基金確認其資格後,便會於每一曆年,自動將有關款項及收益(即利息)直接存入其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銀行帳戶。
居民如欲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了解,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的網頁(www.fss.gov.mo)、索取傳單,或者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 · 二八五○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