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罪條文惹議 警稱必嚴謹執法
《民防法律制度》細則性通過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民防法律制度》法案,會上僅對法案第二十六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及安寧罪”條文展開較多討論。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就此條文表示,以公罪論處民防事態下的惡劣行為是正當及必要的,起到阻嚇作用,而構成有關罪行的要件非常嚴謹,警方會以客觀事實作標準判斷。
法案建議在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意圖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編造並傳播與突發公共事件及其應對行動的內容或情況有關的虛假資訊,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受災期間保安定
議員區錦新、蘇嘉豪、高天賜反對引入新罪行,當中蘇嘉豪認為無必要另外立一條民防“謠言罪”,質疑由政府掌控謠言的定義,又認為面對謠言的行為,政府更應提升公民質素;區錦新及高天賜亦擔心罪行對言論自由構成威脅,要求政府說明言論自由的底線。
黃少澤表示,在立法會小組討論時已經清楚解釋刑事化的理據。指出在大災大難期間,民眾情緒要盡可能保持穩定,對民防工作開展非常重要。虛假消息妨礙公眾作出理性判斷,對公眾利益、個人安危及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信任關係造成危害。
他舉例,法國、瑞士、韓國等對虛假訊息傳播均會進行刑事化制裁,刑期由最高兩年至五年不等,部分國家的刑期為七年甚至更高。本澳現時針對造謠、傳謠的罪名未能與緊急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造謠、傳謠行為完全匹配,規範上存在很多漏洞。
懲罰故意造傳謠
法案是針對突發公共事件特定狀態下的造謠、傳謠行為,並非針對公眾及媒體的正常溝通或報道行為。罪名所針對有關表述都沿自現行《刑法典》,而且罪名針對造謠、傳謠的人士必須出於故意,且經警方證實有關人士是有接收官方澄清消息的渠道,但仍然繼續散播假信息才會構成犯罪,善意者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對於議員林玉鳳關注執法問題及相關培訓,黃少澤指,在實際執法及司法過程中要由很多事實及證據去證實到底是否出於故意,“唔係警方話得就得”,警方須在四十八小時內把相關人士送交檢察院,再由檢察院認定表面證據是否成立。未來會對警員進行培訓及提供處理相關指引,執法過程要經上級從經驗、法律層面判斷,“唔係警察話晒事,同你有一啲牙齒印,跟住我就借機會去搞你”。
法案下月中生效
黃少澤又形容,“澳門人好乖、但都有唔乖”,始終會有故意、企圖犯罪的人,故要有法律準則去預防、調查及懲處,起到阻嚇作用。他又強調,構成有關罪行的幾個要件非常嚴謹,“要入罪都好難”,且該罪行與其他國家相關類似犯罪完全不同,政府是希望守住底線去保障公眾利益及言論自由。最後條文在二十七票贊成、四票反對下獲通過。其餘條文均獲出席的議員全票通過。
另外,對於法案原建議生效日期為今年八月十日,政府建議法案生效日期改為今年九月十五日,令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後,立法會及政府均具備足夠時間進行後續所需程序。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