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廉署提供批地失效個案硏究資訊
行院駁回土地承批人申請
【本報消息】有南灣湖原批地發展商要求行政法院勒令廉署提供涉及七十四宗批地失效個案的研究分析。行政法院法官指出,相關研究或分析工作的結果除了立即通報予行政長官知悉外,並不存在其他的發佈方式,裁定初端駁回申請。
涉南灣七十四地
富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廉政公署向行政法院提起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之訴,請求行政法院勒令廉署向其提供有關前任行政長官於一八年指示該署進行的“對七十四宗土地批給失效個案進行分析,並對完善土地批給的監督和管理提出整體方案和建議”工作的進展情況、或有關報告及相關工作預計完成的時間表。
非單純行政實體
行政法院法官指出,利害關係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提出的提供資訊請求所涉及的應該是與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所開展的行政活動有關,或者與非屬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在執行實質上的行政職能時所進行的行政活動有關的資訊。該案的被聲請人廉政公署並不是一個單純的行政實體,也不在公共行政當局的組織架構之內,而是一個由澳門基本法直接規定的獨立工作並對行政長官負責的政治機構,而且它所行使的也主要是監督職能。
僅須通報予特首
聲請人申請取得的資訊不是產生自廉政公署所進行的實質上的行政活動,而是產生自其被行政長官直接要求進行的在其監督職能範圍內的預備性研究或分析工作,況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相關研究或分析工作的結果除立即通報予行政長官知悉外,並不存在其他的發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