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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罪成立須符四要件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0-7-16          流覽次數: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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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罪成立須符四要件



何潤生(右)及一常會秘書馬志成

    一常會簽民防法意見書

    謠言罪成立須符四要件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並簽署《民防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法案較具爭議的“謠言罪”,新文本修訂入罪須符合四個要件,行文更清晰、具可操作性,相信能消除最初文本所引起公眾的爭議及疑問。

    何潤生表示,文本建議“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俗稱謠言罪),前提一定要在特首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該罪才生效。第二、必須要有意圖,主觀進行這件事。第三、後果會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第四、編造或傳播明知是虛假,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的資訊,仍繼續傳播。強調必須符合上述要件才能入罪。

    法人違令須負刑責

    法案內容主要有幾方面,包括法案更名為“民防法律制度”法案;民防活動需遵從預防、合作、統一指揮、外部協調原則、教育及資訊等原則,以上原則為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如何處理,提供法律依據;組織框架包括行政長官、聯合行動指揮官,以及負責執行民防工作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在民防方面具特別權限或技術且經行政長官指定的公共及私人實體。

    法案又建議,為合理利用現有公共資源,以達至精兵簡政,日後民防工作將由警察總局負責;行政長官須以公佈於“特區公報”的批示,訂出即時預防、搶救、災難狀態的起止時間,若情況明顯緊急,行政長官可利用傳媒公佈;志願者為民防的輔助參與者,受警察總局統籌和協調,當局要為志願者購買人身安全保險;建議刪去視聽廣播承批實體須履行特別義務的規定,政府解釋該等實體不屬於民防架構的組成部分,故只要求其履行一般合作義務;法案內加入法人的刑事責任,法人需為違令罪負上刑責。

    何潤生表示,該法案已完成審議,委員會與政府有較多共識,意見統一,認同政府提交的最新文本,會上已簽署意見書,下一步將盡快安排到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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