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仲裁
仲裁是一種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下以非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員將獨立、持平、專業作出裁決,而有關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
仲裁除有快捷優勢外,亦着重保密,不會公開審理,而且雙方更可靈活約定仲裁程序中的事項,例如約定仲裁庭的仲裁員人數、仲裁員的表決方式、指定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審理爭議等。
如雙方有意透過仲裁解決爭議,首先,就需要訂立書面仲裁協議,之後便需依法指定仲裁員。仲裁員可由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即年滿十八歲的人,或年滿十六歲而未滿十八歲但已結婚的人)擔任,或由仲裁機構擔任。現時,澳門有三家仲裁機構,包括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專門處理涉及一定金額的消費爭議;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以及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均可處理涉及民事、行政或商事等爭議。
最後,仲裁員作出裁決,該裁決具有等同於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原則上,雙方不得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上訴,但可以在仲裁裁決前約定向其他仲裁庭提起上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九/二○一九號法律《仲裁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廿一條至第廿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八條、《民法典》第一一七三條、第一九/GM/九八號批示、第二六/GM/九八號批示及第四八/GM/九八號批示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