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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局訪社屋宣傳承租人規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0-7-10          流覽次數: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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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局訪社屋宣傳承租人規定



房屋局宣傳社屋承租人須遵守的規定及義務

    房局訪社屋宣傳承租人規定

    【本報消息】《社會房屋法律制度》將於八月二十日起生效,為加強社屋租戶對法律的認識,房屋局昨日起到訪澳門、氹仔及石排灣區多個社屋屋邨,宣傳承租人須遵守的規定及義務,加強租戶守法意識。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規定,如家團任一成員不在該房屋居住連續超過三十日或一年內在該房屋居住不足三分之二時間,應在十日前告知房屋局,並解釋其不在居住的原因,同時,如家團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訂的上限,亦應在三十日內告知房屋局。

    房屋局將於本月十七日(星期五)晚上八時,在房屋局辦事處(鴨涌河南街青洲坊大廈地下K)舉行第三場社會房屋承租人須知講解會,租戶可致電2859-4875報名或於房屋局微信帳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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