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分者經特定期間後可申恢復權利
醫療人員註冊法擬增“洗底”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表示,政府提交的《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最新工作文本內,建議新增“恢復權利”的程序,即俗稱“洗底”。陳澤武解釋,恢復權利原本已在公職人員通則內列明,但為方便、清晰查看,建議將條文放入法案。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討論《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會後,陳澤武、黃潔貞表示,政府提交的最新工作文本內,建議新增“恢復權利”的條文,即是“在科處或履行處分屆滿後經過特定期間,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可申請恢復權利”。陳澤武舉例,若醫療人員被科處書面警告,一年後可恢復,如屬罰款則兩年後可恢復,如屬中止執照,三年後可恢復,如屬吊銷執照,十年後可恢復。
今屆立會內完成
法案建議刪去禁止執業情況中“包庇”二字,認為包庇很難定義。新文本清晰訂明倘人員作出侵犯或參與侵犯就診者人格權的行為,或有意圖、有意識地使該侵犯行為的作出者、參與者免受處罰,而阻止、妨礙、誤導衛生局或醫療專業委員會調查,則可導致其吊銷執照。
陳澤武表示,該法案已審議逾一年,共舉行了二十多次會議,下一步待政府提交最終文本,希望今個月內簽署意見書並送交全體會議審議,有信心在今屆立法會期內完成該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