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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逗留的規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0-7-5          流覽次數: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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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逗留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非法逗留的規定

    疫情期間,警方查獲多名非法逗留的人,並落案起訴收留他們的人。法律對非法逗留有何規定?收留非法逗留的人須承擔甚麼法律責任?

    非法逗留

    非法逗留是指在澳門獲得逗留許可的人,在期限屆滿前沒有申請延期,且期限屆滿後不離境;或在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離開澳門。例如甲持合法護照入境本澳,逗留期限九十天,超過該期限且未獲續期,倘繼續逗留在澳門,即屬非法逗留。又例如乙持合法護照來澳旅遊,在留澳期間非法從事工作,其逗留許可即被廢止。乙被廢止逗留許可,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離境,亦屬非法逗留。

    被發現非法逗留的人會被治安警察局拘留,拘留期限一般以執行驅逐出境所需的時間為限,但不得超過六十天。如果拘留超過四十八小時,就要由法院宣告是否維持拘留。非法逗留的人須被驅逐出境,但如果被驅逐出境的人因為犯罪而須接受其他處罰(例如被判監禁),就會在服刑後才被驅逐出境。

    收容罪

    根據《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任何人故意收留、庇護、收容或安置非法逗留的人,會觸犯“收容罪”,可被判處最高兩年徒刑。例如甲、乙是同郷,甲明知乙逾期逗留,基於情義甲仍願意收留乙在其家中暫住,甲就會觸犯“收容罪”。不過,如果收容非法逗留的人,是為了直接或間接從中收取利益(包括為自己或為他人收取利益),例如上述甲收容乙是基於從中收取酬金,刑罰更重,可被判處二至八年徒刑。所以,大家切勿因一時心軟或貪圖利益而收容非法逗留的人,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六/二○○四號法律第二、四、八、十一及十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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