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氹兩批地失效上訴判敗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終審法院以及中級法院分別於今年五月十三日和六月十一日裁判兩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
第一宗案件涉及的是路環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五千二百八十八平方米、稱為SJ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建設發展置業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廿五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涉及的是氹仔新城市中心永誠街一幅面積二千七百三十二平方米、稱為十四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平和電腦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三十個月,自批示公佈之日(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三月廿三日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上述兩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