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促會關注樓宇外牆招牌監管
籲優化分層建築物管理制度
【本報消息】城區發展促進會理事長陳德勝表示本澳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制度未盡完善,冀當局優化不足,順應社會發展。
陳德勝引述有關條文指,分層建築物(樓宇)的柱、主牆、外牆為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屬樓宇全體業權人共有。除“保存”共同部分所必需之行為可由任何一業權人作出外,樓宇規章中未定出特別規則時,使用及管理行為須全體業權人共同作出。因此,外牆的使用及管理向由全體業權透過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業主大會)決定,或其彼等不時制定的樓宇規章規範。這是基本法第六條私有財產權保護的一種體現,也是《民法典》中所有權制度及共有權的實踐。
然而,第一四/二○一七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為這種私有財產權保護帶來衝擊,地面層獨立單位外牆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無須經業主大會許可,這無疑是以法律剝奪全體業權人對其私有財產權(共有財產)的使用及管理。
本澳部分樓宇業主近期對外牆招牌廣告甚有微言,尤其荷載、施工工序,結業後殘存的招牌等危及途人生命及財產安全的隱患。當下面臨風雨季節,有關法律檢討期亦將到來,促請政府對相關法律作出修訂,包括外牆使用方每年向業主大會提交由工程師發出的招牌廣告安全報告;豁免或排除樓宇全體業權人的連帶責任;權限部門制訂複檢機制,每年就未續期招牌廣告作適時清拆;權限部門向外牆使用方收取擔保金,以確保非自願清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