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勞動關係法》 (上)
為回應社會訴求及完善與勞資關係相關的法律法規,有關《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案已獲立法會通過,並於今年五月廿六日起生效。
法律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一)增設五個工作日男士侍產假;(二)產假日數調升至七十日;(三)新增有薪休息時間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的補償;(四)訂定在休息日或強制性假日工作後可選擇的補償制度,並按比例計算補償;(五)調升計算解僱賠償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本周先介紹有關侍產假和產假的規定。
一、增設五個工作日的男士侍產假
男性僱員有權因成為父親而享受五個工作日的侍產假,有關假期可選擇連續或間斷地於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後三十日內享受。在嬰兒出生當日,工作已滿一年的男性僱員,有權收取侍產假的基本報酬。倘若男性僱員在享受侍產假期間工作才滿一年,則其有權收取工作滿一年後仍可享受的侍產假日數的基本報酬。例如,李先生在享受五個工作日侍產假期間,第三日工作才滿一年,則剩餘兩日可收取侍產假的基本報酬。
關於享受侍產假,僱員須將嬰兒出生的事實盡早通知僱主;如其打算在嬰兒出生前享受部分侍產假,則至少須提前五日通知僱主,倘屬不可預見的情況,則須盡早通知僱主。除上述通知外,僱員還須向僱主提交下列任一文件,以證明其有權享受侍產假的事實:(一)由澳門特區政府或外地主管當局發出的嬰兒出生證明;(二)持有由澳門特區政府或外地主管當局發出執照的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不過,如果僱員未能提交上述證明文件,亦可遞交僱主接受的、足以證明其有權享受侍產假的其他文件。
此外,在下列情況下,男性僱員亦有權於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享有侍產假:(一)嬰兒出生時死亡;(二)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非自願流產。為此,僱員亦須向僱主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二、產假日數調升至七十日
修改後《勞動關係法》規定,不論勞動關係時間的長短,女性僱員因分娩而有權享受的產假由原來五十六日調升至七十日,其中六十三日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七日可由僱員決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如僱員誕下死嬰,亦享有七十日的產假。如屬懷孕超過三個月而非自願流產的情況,則視乎女性僱員的健康狀況,並且根據醫生開具的證明中的建議,可享有至少廿一日至最多七十日的產假。倘若嬰兒已出生,但其後在僱員產假期間死亡,則該僱員的產假延長至嬰兒死亡後的十日,且須保證該女性僱員至少享有總數為七十日的產假。例如:李女士的嬰兒在其享受產假第六十五日死亡,則其產假從第六十五日後延長十日,亦即其可享受產假總數為七十五日。但假如李女士的嬰兒在其享受產假第五十日死亡,則其產假並非只是從第五十日後延長十日(即只有六十日),而是仍依法享有七十日的產假。
關於產假期間的報酬,如果在享受產假期間勞動關係才滿一年,則女性僱員有權收取的報酬並非是七十日,而只是有權收取在勞動關係滿一年後仍享受的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例如:李女士於分娩後第十日工作才滿一年,則有權收取仍可享受的六十日的產假的基本報酬。例如:李女士於分娩後第十日工作才滿一年,則有權收取仍可享受的六十日產假的基本報酬。
不論修法之前或之後,只要僱員工作滿一年,僱主就須向僱員支付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由於修法後將產假由五十六日增至七十日,對於僱主因此可能增加支付的報酬,法律設有過渡性規定。按照該規定,在法律生效後三年內(即自今年五月廿六日至二○二三年五月廿五日),如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僱員分娩、誕下死嬰或出現嬰兒在僱員產假期間死亡的情況,且發生有關事實(例如分娩)當日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則僱主須向其支付至少五十六日的產假報酬。而按僱主實際支付的產假報酬與相關僱員有權取得的產假報酬之間的差額,由特區政府向有關僱員發放產假報酬補貼,而補貼的上限為十四日基本報酬。舉例如下:
例一,李女士在分娩前已工作滿一年,則僱主須向其支付五十六日產假報酬,而由政府補貼其餘十四日的產假報酬。
例二,如果李女士在分娩後第十日工作才滿一年(即有權享受六十日產假報酬),則其僱主須向她支付五十六產假報酬,而由政府補貼其餘四日的產假報酬。
例三,如果李女士在分娩後第六十日工作才滿一年,則僱主只須向其支付十日產假報酬,在此情況下政府無須作出任何補貼。
例四,李女士在分娩前已工作滿一年,但嬰兒在其享受產假第六十五日死亡,李女士的產假從第六十五日後延長十日,即可享受產假總數為七十五日。在此情況下,僱主須向王女士支付六十一日的報酬,而由政府補貼其餘十四日的產假報酬。
有關修改《勞動關係法》的其他規定,請留意下星期本欄的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2008號法律及第8/2020號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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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