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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倡深化灣區規則銜接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0-5-29          流覽次數: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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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倡深化灣區規則銜接



高開賢等七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規則對接的建議

    訂區域合作法  明確爭端解決

    人代倡深化灣區規則銜接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一八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指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在規則相互銜接。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高開賢、何敬麟、蕭志偉、施家倫、陸波、崔世平、劉藝良提出關於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規則對接的建議。

    他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為基礎,制訂《粵港澳大灣區區域合作法》,提出大灣區跨境合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合作主體、合作領域、合作方式、發展目標,以及各領域加強合作和實現規則對接的基本要求(最低標準)等。

    他們建議“合作法”同時明確三地簽署的行政協定法律地位和效力,規定凡屬三地已簽署行政協議的事項,優先適用行政協定的約定。同時,明確區域合作爭端解決機制及引入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粵作法律主導起草

    “合作法”制訂後,建議增列於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作為可以直接在港澳特區實施的法律,為港澳特區參與大灣區建設和實現三地規則對接提供法律依據。建議以廣東為主導,三地共同起草上述法律草案,報國務院,由國務院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完善草案後,依規定進入立法程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

    建議廣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地方性法規,結合二○○三年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隨後簽署的一些協定的約定,研究提出相關措施,使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區際協議的相關規定,能夠以地方立法體現出來並落實下去。

    由於港澳特區國際化水平較高,其營商環境及背後的法律制度與國際接軌程度較高,較為先進和完善,建議廣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訂上述地方性法規時,多借鑑港澳特區,尤其是香港特區在該領域的制度經驗,多認可港澳標準,尤其是香港特區標準。這是在“一國兩制”條件下,實現三地規則對接,同時又與國際規則銜接的最簡單、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借鑑港澳經驗標準

    此外,他們建議中央部委積極支持在廣東三個自貿片區,開展跨境合作各領域(尤其金融領域)“監管沙箱”試點,按照先易後難的順序,實現在風險可控下更高效率、更快速度的跨境合作創新和融合,促進跨境業務及其監管標準趨同,推動大灣區內各領域規則的對接。

    他們表示,可根據粵港澳三地區域合作和規則對接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有關規則對接的政策措施在自貿試驗區試點成功後,再在珠三角九市範圍內推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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