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基本法頒佈廿七周年
明天(三月卅一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頒佈廿七周年紀念。今天本欄讓大家回顧《基本法》的制訂過程,以及了解《基本法》的地位。
基本法的制訂
一九八二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增設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條款不僅為實施“一國兩制”提供憲法上的保障,而且也是制訂《基本法》的具體憲法依據。
《基本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委員會共有四十八名委員,其中,廿六名為內地委員,廿二名為澳門地區委員。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一九九三年三月卅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決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實施。同日,由當時的國家主席發佈第三號令,正式公佈《基本法》。
基本法的地位
《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屬於全國性法律,不僅在澳門特區,而且在全國範圍內生效,全國人民都有義務遵守。另一方面,《基本法》是澳門特區的憲制性法律,效力高於在澳門特區實行的其他法律。澳門特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此外,澳門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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