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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提供住宿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0-2-23          流覽次數: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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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提供住宿

    禁止非法提供住宿

    非法旅館多存有消防、衛生、建築安全和治安隱憂,且澳門現時並沒有合法的民宿或家庭旅館,人們選擇住宿時應當注意。如果有人將不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改建成旅館,或充當旅館出租予人入住(俗稱經營“非法旅館”),即可構成“非法提供住宿”的違法行為,受到處罰。

    按照法律規定,“非法提供住宿”是指在無經營酒店場所執照下,於住宅、商舖、工業大廈等不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內,向非本澳居民提供住宿服務。不過,以下所指的任一情況則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一、住宿者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例如在本澳就讀的內地大學生)或外地僱員的逗留許可;二、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例如已訂立一年租約)且在被調查之前已就有關租約向財政局遞交房屋稅申報書;三、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相互熟識,而且屬免費提供住宿(例如招待親戚在家留宿)。

    旅遊局負責監察上述法律的遵守情況,有權調查“非法提供住宿”的違法活動,而且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要求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均有提供協助的義務。此外,如在調查後發現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樓宇或獨立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則旅遊局局長可命令採取“臨時措施”,在有關樓宇或獨立單位的門上施加封印(即封閉單位),以及中斷其水、電供應,以防止有關樓宇或單位繼續用作非法旅館。一經確實屬“非法提供住宿”,則非法提供住宿的人,又或以任何方式控制有關樓宇或單位的人,可被罰款二十萬至八十萬澳門元。

    此外,如果有人以派傳單、張貼廣告或透過社交媒體等方式招攬他人入住有關樓宇或單位,亦屬違法,可被罰款二萬至十萬澳門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一○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2條、第3條、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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