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因應澳門已出現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特區政府和市民都嚴陣以待,做足預防措施。面對傳染病,大家時刻都要提高警覺,尤其注意個人衛生和環境清潔。在法律方面,澳門特區對傳染病防治已有法律規範,通過貫徹預防優先、妥善醫療的防治結合原則,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衛生局及其他主管實體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良好的衛生環境,避免傳染病的發生或傳播。
對入境者所採取的措施
為了防止傳染病的傳播,必要時衛生局可要求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申報其健康狀況。當出現對公共衛生構成危險的情況時,按衛生局的指引,主管實體尚可要求上述人士填寫涉及傳染病的性質及病徵的特定申報書、出具有效的有關傳染病的醫生聲明書或接種疫苗證明書,以及接受有關傳染病的醫學檢查。
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航空器(例如飛機)、船舶、車輛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上的負責人,如果知悉有感染或懷疑感染《傳染病防治法》附件中第一類傳染病時,在入境前應將此情況通知主管實體。
控制措施
對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的人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衛生當局可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的傳播。包括: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限制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又或為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設定條件,以及依法進行強制隔離。
強制隔離
對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防治法》附件中第一類傳染病的人或有受到該類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可進行強制隔離。此外,對於不遵守控制措施(例如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者,亦可要求他接受強制隔離,且該人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按照規定,在隔離決定作出後的七十二小時之內,應將有關決定及依據交初級法院確認。而衛生局和社會工作局應對接受強制隔離措施的人給予一切必要的輔助,尤其是給予心理輔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