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內毀損公物
內地女涉辱警缺席庭審警撤訴
【本報消息】一名內地女涉侮辱警察和破壞警署公物,其缺席初級法院庭審,該警察選擇無條件撤訴。案件押後宣判。
被告姓黃,女性,內地人,涉加重侮辱、加重毀損罪。
案情顯示,一八年二月十七日,有警員接報到十六浦酒店附近處理一宗糾紛時,黃女情緒激動,並涉對警員報以粗言穢語。經多番勸阻後,黃女情況仍然繼續,故警員便把其帶回警署,以便進一步跟進調查。當黃女到達警署後,涉毀損當中的公物。
就黃女涉及的侮辱罪,涉案警察於初級法院庭審中,雖能清晰回憶起黃女曾作出的涉侮辱語句,但其仍選擇撤訴,指出當時感到黃女意識模糊,精神有點恍惚且情緒高漲,但嗅不到有酒精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