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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律師上訴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0-1-17          流覽次數: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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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律師上訴

    指取消公證員評核結果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終院駁回律師上訴

    【本報消息】法務局早前開考四十名私人公證員執照,有律師評核結果排四十一名不服,提出行政訴願及上訴。案件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同意中級法院的觀點,指出若中止行政長官駁回行政訴願的批示,在等待司法上訴結果耗費的時間將嚴重侵害公共利益,原因是目前所需要的公證員人數遠多於以往。裁定上訴敗訴。

    特首駁回行政訴願

    案情顯示,有律師參與為發出四十個私人公證員執照而錄取修讀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的開考。在完成培訓課程後,該律師最後評核結果排名第四十一,隨即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行政訴願。行政長官去年駁回其行政訴願並維持其總分不變。

    該律師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否決其請求,理由是該行為屬於單純具消極內容的行為,不能被中止效力。若行為被中止,將嚴重侵害公共利益。律師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公證員需求已大增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涉案的行政行為可被中止,因為它對於上訴人而言有明顯的效用。中止某項公開招考決定之行為的效力對被淘汰投考人具有明顯利益,而且是切實可行。隨着效力被中止,判給無法完成,這符合被淘汰投考人在判給作出裁決的司法上訴有最終決定前維持現狀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行政訴訟法典》第二條規定的有效司法保護原則。

    該案中,批准中止被上訴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是,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的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只有當損失是難以彌補的,即通過訴訟手段仍不能滿足時,法律才允許中止行為的效力。然而上訴人沒能在司法上訴中提出執行該行為將對其造成任何難以彌補的損失。

    最後,合議庭同意中級法院分析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認為如果行為被中止效力,那麽為等待司法上訴案有確定的最終裁決所耗費的時間將嚴重侵害公共利益,因上次委任私人公證員是在二○○○年,從那時起到現在,澳門經濟狀況發生了根本改變,目前所需要的公證員人數遠多於二十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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