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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相比訴訟的獨特優勢——以澳門新《仲裁法》為視點 (上)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12-16          流覽次數: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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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相比訴訟的獨特優勢——以澳門新《仲裁法》為視點 (上)

    仲裁相比訴訟的獨特優勢——以澳門新《仲裁法》為視點 (上)

    一、引言

    面對爭議,相信不少人會透過私下和解或者訴訟方式解決,但如果當中牽涉的利益面太廣,又或爭議雙方的分歧太大,那麼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主持公道便是當事人傾向主張的爭議解決方式。然而,澳門屬於熟人社會,彼此關係相互交織、相互聯繫,一旦對簿公堂,基於訴訟固有的對抗性和對立性,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將進一步加深,影響日後繼續合作的可能性,故以訴訟以外的方式解決爭議,相信是突破和跨越上述窘境的最佳出路。為此,本文會重點介紹一種已經被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廣泛採用、而且在實務上亦行之有效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仲裁。

    二、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透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將基於特定法律關係而產生或可能產生的爭議提交予法院以外的中立第三方審理,並作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決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也就是說,仲裁是當事人協議將爭議交由獨立、持平、專業的仲裁員作出裁決,以靈活便捷的程序取代繁瑣複雜的訴訟程序,務求迅速解決爭議。而且,由於仲裁員一般是由爭議雙方選任,雙方必然會選擇在相關爭議領域具備專業資格或知識的人士擔任仲裁員,加上仲裁強調與當事人的溝通互動,故仲裁員相對能夠更準確地掌握爭議雙方的核心利益所在,引領當事人從對抗走向對話,從相斥走向相容,令雙方既能保持良好的關係,又能妥善化解爭議,有助維持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法律制度的概況

    回顧過去,澳門早於回歸前已制訂兩部規範仲裁制度的法令,分別是第29/96/M號法令核准的《仲裁制度》(即內部仲裁法),以及第55/98/M號法令核准的《涉外商事仲裁專門制度》(即涉外仲裁法)。雖然仲裁制度“落戶”澳門已有二十年的時間,但實際使用率仍然偏低,未能得到社會廣泛應用,箇中原因涉及多個方面,例如經濟結構單一、制度建設滯後、具體誘因欠缺和宣傳力度不足等。

    特區政府充分注意到問題的癥結,持續採取多方面的措施,致力促進仲裁事業的發展,當中包括制定了今年十月十七日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並將於明年五月四日生效的新《仲裁法》,該法律的出台標誌着澳門仲裁發展邁進了新的里程碑。新《仲裁法》將原來的內部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合二為一,彌補了過往制度的不足和漏洞,解決在適用上存在的困難和疑問,同時引入符合國際慣例的仲裁規則,令澳門的仲裁制度更能與國際標準接軌,有助於澳門作出的仲裁裁決更容易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得到確認和執行。同樣地,在澳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作出的仲裁裁決也更容易在澳門得到確認和執行。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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