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期間駕駛任何車輛皆違法
法進會籲勿以身試法
【本報消息】近日一宗澳門青年被停牌期間在公共道路騎單車被判加重違令罪的事件引起關注,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梁翠雯稱,有很多市民認為停牌是小事,甚至不予理會,但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將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及刑責,呼籲市民切勿漠視法紀。
梁翠雯表示,所謂停牌是指禁止駕駛的處罰,並不是純粹扣押駕駛執照,而是被停牌者在被判處的某一段時間內不准駕駛車輛,即使擁有其他未被扣押的駕駛證件或執照,亦不能使用該等證件在澳門的公共道路上駕駛任何種類的車輛。
梁翠雯提醒,如違反上述情況,根據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會以加重違令罪論處,並吊銷駕駛執照或等同文件。按照澳門《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加重違令罪的刑罰最高為二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她呼籲被判處停牌期間,切勿貪一時方便,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以免再墮法網,負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