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六項條文及電子文件定義
電子政務法料月底細則表決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電子政務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於上月底提交了新的工作文本,增加了六項條文,當中沒有太大問題,相信待雙方法律顧問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可於今年底前提交立法會全體大會作細則性表決。
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內部會議,政府代表列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會後作總結。陳澤武表示,政府上月底提交了新的工作文本,增加六項內容,新文本於“標的”條文中增加了公共部門在行使預防犯罪及偵查權時不適用電子政務法案,因電子政務屬行政程序,不適用於刑事偵查。
陳澤武指出,法案同時增加了電子文件的定義,以五/二○○五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中的規定為準;並按該法律規定了高級電子簽名及合格電子簽名可構成電子身份的識別工具。此外,新法案工作文本亦要求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需確保意義一致,否則當中的數碼化文件不能被採用。
陳澤武又認為,工作文本雖沒有大問題,但仍有細節需要修改,當政府提交正式文本後就可以簽署意見書,隨後可送交大會作細則性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