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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後台模式”符合天眼法規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11-23          流覽次數: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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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後台模式”符合天眼法規定

    警方:“後台模式”符合天眼法規定

    警察總局訊:“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天眼)的建設和使用,警方一直嚴格按照《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天眼法)的規定執行。每支鏡頭的選點、所照的角度、覆蓋範圍及使用設備的技術特性等,均須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申報,聽取其具有約束力的意見後才能得到許可使用。

    許可期為兩年,到期後警方仍須通過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續期。每個安裝鏡頭地點警方須張貼告示,讓公衆知悉。

    警方按照法律規定收集的天眼影像資料,保存期最長為六十日,六十日後影像資料會在系統內自動刪除。當影像資料可作為證據時,警方會嚴格按照規定及指引登記及提取,並在司法程序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影像銷毀。監督人員使用方面,警方已制訂使用守則,如有人員出現違規操作情況,除須接受內部紀律處分外,亦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目前,當警方因調查案件需要翻查天眼已攝錄的影像資料時,是透過人手、肉眼的方式進行,以尋找犯罪行為人的蹤跡及犯罪線索。然而,以人手翻查影像資料需要大量人力和時間,影響調查進度,且未能在短時間內作出快速警務行動。為提升偵查效率,更有效打擊各類犯罪活動,警方正研究利用人臉識別技術提高“天眼”使用成效。目前市面上有不同的人臉識別技術模式,警方經研究分析及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溝通後,計劃以“後台”人臉識別技術(後台模式)應用測試。

    “後台”不屬於天眼設備,而是一組裝有人臉識別技術軟件的伺服器,即“後台模式”不會在天眼鏡頭上應用人臉識別技術,確保在不改變整個錄像監視系統完整的前提下,去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後台模式”屬輔助警方工作,主要輔助功能有三個,包括:一、在已有嫌疑人資料,利用“後台”在已攝錄影像中尋找此人的位置;二、在已攝錄影像中,對嫌疑人之身份識別或認證;三、在已攝錄影像中,可通過分析某一犯罪行為或預備犯罪行為之特徵,尋找可能之嫌疑人。這些輔助功能,在沒有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時也完全可由警方以人工方式(例如:單純以肉眼比對)進行。因此,“後台模式”符合“天眼法”規定,在性質上來說,其主要作用只是提高工作效率、減省人力資源。

    由於“後台模式”對鏡頭的安裝高度、角度與像素等均有嚴格要求及限制,因此,警方計劃於明年第一季,在第一至三階段天眼鏡頭當中選取五十支符合要求(包括安裝地點、高度、角度、像素、性能及照明條件)的鏡頭,以及於明年下半年,在第四階段中選取五十支符合要求的鏡頭,進行人臉識別應用測試,評估使用成效。

    由於“後台”不屬於天眼的組成部分,故以“後台模式”替代人手翻查已攝錄影像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不需要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申報。但是,警方會不斷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溝通,日後在開展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測試前,亦會將方案和設備資料送交該辦徵詢意見,確保天眼能快速有效輔助警方打擊犯罪,亦有效保障市民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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