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質疑私校通則政府裁量權太大
二常:當局完善條文再提新文本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上午繼續細則性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新工作文本新增在審批開辦學校申請時,須考慮配合社會現況及公共利益,有議員認為政府裁量權太大,政府代表強調不會亂用條文。
政府稱不亂用條文
閉門會議近兩小時,教青局副局長龔志明等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會後向傳媒總結,是次會議完成現階段細則性審議工作,但法案有很多內容需要完善,政府與立法會顧問團會再討論,之後再提交新文本。
對於法案新工作文本第七條辦學條件由原本的九項增至十項,新增在審批開辦學校申請時,須考慮配合社會現況及公共利益,會上充分討論,尤其有議員認為政府裁量權太大。政府代表解釋只要條件符合,理論上不會不批,並強調不會亂用條文。
法案第二十六條學校運作,建議辦學實體應根據獲批的辦學條件、本法律的規定、教青局的指引,有議員認為指引沒有寫清楚如何監管,但教青局認為指引全面,形容指引有千幾頁紙,包括教學宗旨、財務狀況、財務報表、人員人工等十分明細。
清晰嚴重違反定義
至於法案第二十九條強制關閉,提到辦學實體在嚴重違反本法律規定的條件維持學校運作下會命令強制關閉學校,議員認為要寫清楚嚴重違反的定義,政府代表認同要完善行文。法案第四十九條附加處罰方面,原來行文建議中止學校財政支援,新文本改為中止學校獲教育發展基金發放的財政支援,比如是興建新校舍、購買設備等支出。法案亦新增勸誡的措施,學校行為若不合規範,但對學生利益不構成嚴重影響、非累犯的情況,予以糾正機會,不作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