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閒置地收回勒遷政府勝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中級法院分別於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和二十四日就四宗運輸工務司司長命令勒遷土地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四千八百七十平方米,稱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Empresa de Constru??o e Obras de Engenharia San Tak Fat, Limitada(現為“盈科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隨後於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關土地。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1-B號,一幅面積為六百五十九平方米,承批人為羅麗明及關偉霖。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於二○一六年五月七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隨後於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關土地。
第三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三千三百七十五平方米,稱為“SE”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Imobiliário Hou Lei,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於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隨後於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關土地。
第四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廣東大馬路,一幅面積為二千二百○九平方米,稱為“BT1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Pak Lok Mun, Limitada。土地的批給期間為五十年,合同訂定的利用期為四十二個月。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能在合同訂定的利用期內完成土地利用為由宣告批給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隨後於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關土地。
上述四幅土地的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院審理後裁定四宗司法上訴均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1061/2017號案、第997/2017號案、第1155/2017號案以及第840/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