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二百八十四條廢法
不生效法案細則性通過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大會昨細則性通過《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案,將清理二百七十四項失效或已默示廢止的法律法令,及明示廢止十項沒有存在價值的法律、法令。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會議,負責細則性審議該法案的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引介指,法案最初文本雖然簡單,只有六項條文,但當中包含了兩個附件,共二百八十三項法規;分別為於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間公佈且被視為已不再生效,即被視為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規,共二百七十五項,以及明示廢止,同時期公佈仍然生效但已不合時宜的法規共八項。
附件載委會意見書
委員會及立法會顧問團為完善相關法案,經與政府提案人商討後,對法案包括兩個附件所載的法規進行了多項修改,默示廢止法規由二百七十五項,刪減至二百七十四項;明示廢止法規則由八項增加至十項,合共清理二百八十四不生效法規。
何潤生續指,委員會決定將法案包含的兩個附件所載法規的參考資料,附在委員會意見書內,以助社會大眾及法律工作者可以全面理解法案的法案原意。
無發言下全面通過
何潤生稱,委員會認為法案中有關保障既得權利,及已確立法律狀況的條文十分重要,因法案目的只是政府對法律體系加以釐清及簡化,而不是令私人應當受到保障的法律權益有任何影響,包括公職人員薪俸、津貼、補助及其他福利,以及專業資格、學位和學歷等。
會議上,沒有議員就法案提出發言及相關建議,最終全面通過《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