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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下)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11-17          流覽次數: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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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下)

法務局供稿

    《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下)

    上周本欄談及了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將於明天(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當中訂定在零售行為中限制提供塑膠袋的規定,以減少塑膠袋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當中的主要內容。

    一、盛載外賣食品或飲品的膠袋是否需付費用?

    假如將食肆的食物或飲品打包外帶時,該食物或飲品不屬於堂食(即以打包外帶為目的,把食物或飲品從場所帶走),這情況下因為屬於零售行為,所以不能豁免膠袋收費。

    相對來說,假如將食肆的食物或飲品打包外帶時,該食物或飲品是堂食的一部分,但因未吃完或未飲完,因而把食物或飲品打包外帶,由於有關商品的提供屬於服務(餐飲服務)的延伸,不視為零售行為,可豁免膠袋收費。

    二、商戶違法向消費者派發膠袋,罰款金額為多少?

    根據法律規定,罰款為澳門幣一千元,且罰款是按有關零售行為所提供的塑膠袋數量逐個計算。例如涉及兩個塑膠袋時,可被罰款澳門幣兩千元,涉及三個塑膠袋時,可被罰款澳門幣三千元,如此類推。

    三、法律對於相關違法行為的監察情況有何規定?

    根據規定,環境保護局具職權監察該法律的遵守情況。環境保護局人員執行監察職務時具公共當局權力,並可要求其他公共實體,尤其是海關、治安警察局及財政局提供所需的協助。有關人員須持有式樣經法律核准的工作證。

    另一方面,環境保護局人員根據規定可自由進入任何零售業場所,尤其是為查核有關向他人提供塑膠袋倘有的收費記錄資料。為此,有關負責人、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經理、輔助人員或所有人應環境保護局要求,須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如不履行相關合作義務,可被罰款澳門幣一萬元。

    四、相關宣傳品須張貼於零售業場所的何處?

    根據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規定,在該法律生效的首兩年內,受規管的商戶須於場所範圍內顯眼處展示特定式樣的宣傳品,讓顧客清晰知道已實行“膠袋收費”措施。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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