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稽查與刑事搜查有矛盾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已完成首階段的討論,將列成問題清單交政府進一步解釋。
三常會昨上午十時半舉行內部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總結稱,法案建議財政局職員進行監察職務時,可以進入任何工商業場所、商舖、貨倉、信用機構、舉辦競賣地點、俱樂部、其他團體包括政府機構等,以便進行與印花稅有關稽查工作。
立法會顧問認為相關條文或與《刑法典》規定的刑事搜查制度產生矛盾,因《刑法典》規定涉及刑事搜查行為要經法院預先批出搜查令,要求政府進一步解釋印花稅稽查是否同樣需要預先申請搜查令。
法案並新增條文指,財政局為監察本規章及繳稅總表的遵守情況而要求提供與繳納印花稅有關資料時,信用機構、保險公司、律師、核數師、會計師、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的保密義務即被排除。黃顯輝表示,按現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必須先取得法院命令、法官批示豁免信用機構的保密義務,才可向局方披露客戶資料。要求政府解釋執行本法案時是否可免除現行的法律規範。
法案同時建議本規章未有特別規定罰則的違法行為,以及不能計算所欠印花稅金額時,可處一千至二萬澳門元罰款。黃顯輝指,根據“立法法”規定,涉及到處罰的法律條文,必須清楚列明甚麼行為要承受相應的責任;同時,有關印花稅的司法上訴權利,法案沒有列明,僅指援引現行制度15/77/M法律通過的營業稅章程相關司法制度的上訴,委員會質疑該法律於七七年生效,未必可與現行情況銜接,認為政府有必要再澄清。
黃顯輝稱,委員會將把上述意見及問題列成問題清單交予政府,並邀請相關部門下次列席小組會共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