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醫生指被告患精神分裂症
弒父男重審押後宣判
【本報消息】去年發生在北區的一宗弒父倫常慘案,男被告一審時遭重判入獄十六年。男被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將案件發回初級法院重審。男被告昨應訊時同樣承認弒父,其心理醫生認為,男被告於一七年開始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屬低度可歸責狀態。案件押後宣判。
案發屬低度可歸責
被告姓黃,廿八歲,本澳居民,報稱無業,涉加重殺人,須由獄警押解到法庭。死者為被告的父親,五十五歲,本澳居民,無業。
死者於一九九五年曾在山頂醫院診斷出患有精神病,一直接受藥物治療,已見好轉,但有慢性疾病。父子兩人同住一年餘出事。
負責為被告黃某評估的心理醫生指出,黃某自一七年患有精神分裂,性格出現變化,對任何人都會起疑心,但沒有接受治療。黃某與其父親關係一向不好,其父親亦患有相似疾病,認為這個情況很特別,是種種原因導致是次弒父案。
辯方指案應判治療
心理醫生續稱,黃某要永久接受治療,每月要注射一針,藥力持續一個月,份量對其來說算是正常,相信再出現同樣暴力的情況低。問及黃某在案件時,是否屬於可歸責?心理醫生認為,是可歸責,但屬於低度範圍。由於當時黃某的精神處於極度騷擾狀態,其有能力知自己做錯,但分析能力受到幻覺所影響而大大降低。
辯方律師於結案陳詞中指出,案中應判處黃某接受相關醫療機構治療或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