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香港站
職位類型:
  

       

關於中央全面管治權和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11-13          流覽次數:132
分享到:

關於中央全面管治權和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

喬曉陽

    關於中央全面管治權和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

    喬曉陽

    2019年11月9日在澳門大學的演講(全文)

    2014年我在這裡講了“中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的關係”,今天就沿着這個思路再講一個關係,“中央全面管治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

    釐清各種社會現象、各種權力之間的關係,是社會科學特別是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雖然我不可能像教授們一樣,作出高深的理論闡述,但長期的法律實務工作告訴我,無論社會現象或各種權力關係如何複雜,背後的道理總是樸實的。而樸實的道理,是能夠以樸實的語言來表達的。我用這句話給自己鋪一個台階,因為下面大家將要聽到的,不會是高深的理論,只是一些樸實的道理。

    現在進入正題。我想從三個方面講中央全面管治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即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提出及其含義,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和授權問題,最後回答幾個對中央全面管治權的疑問。

    一、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提出及其含義

    2014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提出,“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的權力。”這是首次在國家的正式文件中使用“全面管治權”的概念。在此之後,中央文件和國家領導人的講話多次闡述了同樣的觀點。比如,十九大報告對十八大以後的工作進行總結時,關於港澳台工作有這樣一段話:“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深化內地和港澳地區交流合作,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在闡述“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基本方略時,作了這樣的闡述:“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

    對於中央全面管治權這個概念,從它提出那一天開始,就有些人感到不理解,並提出各種疑問。這些疑問集中起來就是一句話,不是說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嗎,中央怎麼還有全面管治權。實際上,在我公開講話中,2010年就開始講中央全面管治權,只不過沒有引起太多的討論,當時中央正式文件還沒有使用這個概念。為什麼我要講這個問題呢?這是因為我認為“中央全面管治權”這個概念是完全正確的,而且只有使用這個概念,才能把“一國兩制”下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講清楚。

    首先,雖然中央全面管治權這個概念是新的,但同樣的意思已經體現在中葡聯合聲明之中。中葡關於澳門問題聯合聲明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聲明: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以下簡稱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在這裡,我們不需要深入地回顧歷史上澳門問題的形成過程,只需要注意到這樣兩點就可以:一是,我國政府和人民歷來認為澳門是中國領土,只是由於歷史的原因曾經長期處於葡萄牙的管治之下,中國政府主張在適當時機通過和平談判收回澳門。二是,上個世紀七十年代葡萄牙革命後,葡萄牙政府已經承認澳門是中國領土,1976年葡國憲法規定澳門是葡萄牙管轄下的特殊地區。澳門是中國領土,其含義就是中國政府對澳門擁有主權,只是由於歷史原因,澳門處於葡萄牙的管治之下,從而產生了主權和管治權在事實上的分離。中葡聯合聲明第四條關於過渡時期的規定,也反映了這種狀態。這一條規定,“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將繼續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和保持其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這一條主要說什麼呢?就是在澳門過渡時期內,仍然由葡萄牙政府對澳門行使管治權。因此,1999年12月20日我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最實質的內容就是對澳門恢復行使管治權。在中葡關於澳門問題談判之前,關於主權與管治權問題就有一場很有名的爭論,那是在中英關於香港問題談判期間,英國政府提出了所謂的以“主權”換“治權”的主張,也就是名義上承認中國對香港的主權,但英國保留對香港的管治權。中國政府堅決反對,認為“治權”是主權的最核心內容,沒有“治權”,主權就是空的。中國政府明確提出,中國政府1997年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是恢復行使包括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由此可以看出,雖然香港和澳門的歷史有所不同,英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在香港、澳門問題上的立場也有差別,但無論是中國政府、還是英國政府或葡萄牙政府都很明確,中國政府對這兩個地方“恢復行使主權”,最本質的是恢復行使對這兩個地方的管治權。因此,中葡聯合聲明中“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最基本的含義是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全面管治權,這一點是毫無疑義的。

    其次,從國家主權內涵分析,我國政府對澳門擁有主權,必然具有全面管治權。主權,也稱為國家主權,是指一個國家所固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主要有三個方面的權利:對內的最高權、對外的獨立權和防止侵略的自衛權。所謂對內最高權,是指國家最高統治權,國內的中央和地方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在一國之內國家享有屬人和屬地的優先管轄權;所謂對外獨立權,是指按照國際法原則,國家在國際關係中獨立自主地、不受外來干涉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的權利;所謂自衛權,是指國家為了防止外來侵略進行國防建設,在國家遭到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進行單獨或者集體自衛的權利。我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就是全面恢復行使以上三方面的權利,這也是全面管治權的基本內涵。因此,中央對澳門具有全面的管治權,是中國對澳門擁有主權、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必然含義。這裡的道理並不深奧,邏輯也很清楚。

    第三,根據我國的國家體制,中央對國家全部領域具有全面管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也不例外。我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對國家全部領域具有全面管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儘管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但中央政府仍然對澳門具有全面管治權。我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和政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為什麼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可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就是因為中央對國家全部領域包括特別行政區具有全面管治權,這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項基本原則具有深厚的歷史根源。也可以這樣說,那種認為既然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就沒有全面管治權的觀點,只有中世紀歐洲的分封制下是這樣。而我國自從形成單一制國家之後,就不是這樣。我們今天看歐洲地圖,看到有許多國家,這是中世紀歐洲採用分封制帶來的結果。當時歐洲的帝國君主不斷地進行“裂土封侯”,把領土分封出去,各封建領主建立自己的公國。雖然這些公國需要對帝國君主效忠,但帝國對這些公國不再具有全面管治權。這造成了公國林立的局面,經過歷史演變,形成了當今的歐洲各國。在我國歷史上,周朝也是實行分封制,後來形成春秋戰國、諸強爭霸的局面。秦王朝統一中國後,建立了中央集權、郡縣制的國家基本制度,強調中央政權對國家全部領域的管治權。正是這種強大的政治文化和制度力量,確保了中國始終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因此,必須維護中央對國家全部領域具有全面管治權,是我們的先人總結並長期實踐的重要治國經驗,已經成為維護國家統一的重要原則。

    順便說一下我研究中央全面管治權這個概念的心路歷程。大約十年前,我在讀有關“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學術文章時,發現有關中央權力的闡述,大都只看基本法的條文,總結起來有十幾項,比如,國防權、外交權、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權、對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備案審查權、決定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權力、在特定條件下宣佈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決定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的權力、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等等。這些當然都是中央的權力,我也曾經這樣講過,但總覺得缺少點什麼,問題出在哪裡呢?就出在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只看見基本法條文而忽略了基本法本身。跳出基本法來看基本法,我們就會看到,澳門回歸中國後,中央對澳門具有的最大權力,正在於制定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和基本法,這種權力是先於基本法存在的。從法律上講,這種權力來源於憲法,來源於國家主權。如果用一個概念來概括,就是中央對澳門具有全面管治權。如果中央沒有這種全面管治權,怎麼能夠制定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和基本法呢?

    二、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與授權問題

    我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後,中央對澳門具有全面管治權,同時,按照“一國兩制”方針政策,要使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怎麼做到這一點呢?在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設計中,建造了一座法律橋樑,把中央對澳門具有全面管治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連接起來,這座法律橋樑有個名稱,叫做“授權”。

    澳門基本法第1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緊接着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1條體現了我國的單一制原則,因為在單一制國家之中,地方行政區域是根據國家管理需要由中央決定設立的,都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條體現了單一制國家的中央與地方行政區域的權力關係是授權關係。可以說,整部基本法關於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規定,都是全國人大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不是澳門固有的,而是中央授予的。從這個角度講,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

    澳門基本法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十分廣泛,在這裡不可能逐一列舉這些高度自治權,但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認識這種高度自治權。

    一是,從管治權的角度。前面我們講過,我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就是恢復行使對內最高權、對外獨立權和防衛權三個方面的管治權。在基本法規定中,防衛權表述為防務。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可以看出,在國防事務方面,中央沒有向特別行政區授權。對外獨立權主要體現為外交權。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同時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可以看出,在外交權屬於中央的原則下,基本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了有限度的授權。對內最高權主要是處理國家內部事務的權力,基本法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主要集中在這個領域。在維護中央統一領導的原則下,對於澳門的本地事務,基本法將能夠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都授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是,從權力配置的角度。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中央在行使對澳門全面管治權時,有些權力由中央國家權力機關行使。比如說,國防權、任命權等;有些方面的權力由中央國家機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共同行使。比如說,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權力等;而凡是不涉及中央或內地事務的澳門本地事務,都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

    三是,從行政立法司法權的角度。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凡是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都有行政管理權和立法權;即使是中央負責管理的事務,如果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可以進行本地立法。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除了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四是,從授權機制的角度。基本法在明確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同時,還創設了一個機制,可以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作進一步授權。這個機制就是基本法第20條的規定,條文是這樣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為什麼需要這個機制呢?這是因為按照基本法第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這就提出一個問題,如果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需要一些基本法沒有明文授予的權力,怎麼辦?那就只能修改基本法,增加這方面的權力。但大家知道,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必須保持穩定,不能輕易修改。怎麼才能在不修改基本法的情況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新的授權呢?基本法第20條的規定就起到這樣的作用。比如,我們現在的澳門大學校園在珠海的橫琴島,本來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轄範圍。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個授權決定,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澳門法律對澳門大學橫琴校區實施管轄。這樣,當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這種管轄權時,就是行使基本法第20條規定的“其他權力”,從而符合基本法第2條“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的要求。從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授權規定考慮到各種情況,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授權體系。

    澳門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是建立在授權理論基礎上的。在政治學和法學理論上,無論是聯邦制國家的聯邦與其成員邦的關係,還是單一制國家的中央與地方行政區域的關係,本質上都是權力關係,但這種權力關係的性質是不同的。普遍的觀點認為,聯邦制國家中,聯邦與其成員邦之間是分權關係;單一制國家中,中央與地方行政區域是授權關係。“分權”和“授權”這兩個概念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有着本質區別,其中最重要的有兩點:一是“分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而“授權”是上下級主體之間的。講到這裡,需要特別指出,那種認為中央與特別行政區之間是分權關係的觀點,有些是不了解“分權”的含義,有些是有政治目的的,就是主張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是平等主體,這實質上是把特別行政區視為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二是“分權”制度之下的權力之間具有對抗性,一方的權力可以對抗另一方的權力,而“授權”制度之下的權力是非對抗性的,因為中央全面管治權是特別行政區權力的母體,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不能對抗中央的權力。明白這個區別,才能真正明白為什麼我們要強調授權而不是分權,中央對澳門全面管治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之間的法律橋樑只能是授權而不是分權。有關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的授權理論的內容十分豐富,這當中最基本的有三點:

    第一,授權是以中央對澳門具有全面管治權為前提的。中央要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前提是中央對澳門具有全面的管治權。我們都知道,授權主體進行授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具備作出授權的權限,二是必須擁有所要授出的權力。在我國憲法制度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因此,基本法第2條的主語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個主語極其重要、不可省略。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憲法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和以法律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因此,我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後,中央如何行使對澳門的全面管治權,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決定。與此相適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作出的授權,也必須承認憲法,承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地位,承認中央對澳門具有全面管治權。因此,授權制度很好地維護了國家的主權,維護了中央的管治權,同時也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第二,授權必須明確界定授予的權力範圍。有授權就有權力範圍,就有權力規限。澳門基本法第2條規定中“依照本法的規定”這七個字,界定了高度自治權的範圍,它表明特別行政區沒有超出基本法的高度自治權。就基本法授權條文來說,一方面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授權,另一方面也對這些授權進行規限,即在授予權力的同時,規限了權力的邊界。比如說,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獨立。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收入全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支配,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同時,基本法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此外,基本法還規定了澳門是自由港、實行低稅政策等。由此可以看出,基本法在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獨立財政權的同時,也對這種權力的行使作出了限制,它既不能實行高稅制、徵收關稅,也不能大搞赤字預算。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經常有人講,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有模糊地帶,這種觀點的背後是分權理論,即所謂“剩餘權力”。而按照授權理論,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是沒有模糊地帶的,沒有“剩餘權力”,因為凡是沒有明確授予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都保留在中央手中。

    第三,授權必須有權力監督機制作為保障。有授權就有監督。按照公法上的授權理論,授權者對被授權者的權力行使,具有監督的權力。世界上從來不存在不受監督的授權。基本法雖然沒有出現監督這兩個字,但通過具體條文規定了權力的監督制度。這種監督既包括特別行政區內部的監督,也包括中央的監督。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的監督最主要的體現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間的權力制約。中央的監督是全面的,必須依照基本法的規定進行。基本法從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要就基本法的實施對中央負責;二是,立法會制定的法律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可以發回報備的法律,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全面和最終的解釋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如果對基本法的規定作出錯誤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作出新的解釋加以糾正等。

    基本法規定的授權制度是十分嚴密的制度,既有一般性的規定,也考慮到各種特殊情況。正是這種授權制度確保了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廣泛的高度自治權,但始終不是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在授權制度下,中央的權力和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統一的,而不是相互對抗的。當然,任何權力之間都必然有一定的張力,這是權力制約的基礎和要求,但這種張力必須通過協商的辦法、以法治的手段在基本法規定的軌道上解決。對於基本法創設的這套授權制度的重大政治和法律意義,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原副主任李成俊先生有一段深刻的論述。他說,“如果沒有授權,就沒有‘一國兩制’,‘授權’這個概念十分重要。綜觀世界上許多地方,為了給地方更大權力,就搞‘聯邦’,搞‘邦聯’,最後導致國家四分五裂。前蘇聯、南斯拉夫解體就是例子。基本法創設的‘授權’概念,首先肯定了中央對澳門具有完整的管治權,維護了國家統一,同時由中央授權澳門實行高度自治,確保了‘一國兩制’得以實行,充分體現了我國人民的政治智慧,保障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對李成俊先生的這段見解,我深以為然。

    三、關於中央全面管治權的三點答疑和結論

    2014年中央全面管治權這個概念正式出現後,就不斷有人試圖挑戰這個概念,挑戰中央全面管治權。時至今日,這種觀點仍經常在港澳報刊上看到。下面我就其中三個比較典型的觀點進行回答。

    第一種觀點是反對中央全面管治權這個提法。我認真研究了這種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有的也不是全面否定中央的管治權,而是認為,“一國兩制”下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只有部分管治權。對這種觀點,我不想再從理論上論證其錯誤在何處,因為前面都說過了。我們可以換一種方式來說說這個問題:1999年12月20日我國政府收回澳門,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而且我們一直都十分明確,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是恢復行使包括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那麼,1999年12月20日凌晨在澳門舉行政權交接儀式,在這一刻,中央對澳門具有全面管治權應當是毫無疑義的吧?如果說這一刻中央都沒有全面管治權,那不等於沒有完全收回澳門嗎,這無論如何是講不通的。如果收回澳門的這一刻中央有全面管治權,那後來怎麼變成了中央只有部分管治權呢,還有部分管治權哪裡去了?我國人民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終於收回澳門,是誰把部分管治權弄丟了呢?我看誰也沒法交待這個問題。因此,認為中央對澳門只有部分管治權是說不通的。正確的觀點應當而且只能是,我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按照憲法規定產生的中央政府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對澳門的全面管治權,作為行使管治權的一種形式,中央決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這是“一國兩制”下,中央與特別行政區權力關係的基本邏輯。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是以我國政府對澳門擁有主權、具有全面管治權為前提的,作出這種授權之後,沒有也不會喪失這種主權權利、這種全面管治權。

    第二種觀點是擔心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具有全面管治權,會削弱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這種擔心是沒有弄清楚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深入分析這種關係,正確的理解應當是,中央對澳門具有全面管治權,講的主要是主權層面的問題,而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講的主要是主權行使層面的問題。主權和主權的行使既是互相聯繫又有所區別的概念。任何國家對其領土擁有主權,當然具有對其領土的管治權。至於這種管治權怎麼行使,是一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務,現代國家都通過憲法和法律加以規定。我國對澳門擁有主權,當然對澳門具有全面管治權。怎麼對澳門行使主權、管治權呢?“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最簡單的說法,就是一些權力由中央直接行使,一些權力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前者稱為中央直接權力,後者稱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由於授權是行使主權、管治權的一種形式,中央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減損國家主權,不減損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同時也不減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由此可以看出,中央對澳門具有全面管治權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是並行不悖的;是內在一致的,是源與流、本與末的關係,兩者沒有矛盾。

    第三種觀點是擔心講中央全面管治權,會導致中央什麼權力都可以行使,甚至可以直接處理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對這種擔心也是完全不必要的。因為遵循國家的法治原則,中央要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辦事。按照憲法制定的基本法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不再行使。在這一點上,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的授權,與國家法律對內地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授權是不同的。比如說,內地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可以對某一領域的事務制定地方性法規,但中央仍然可以對同一領域的事務制定全國性法律,一旦地方性法規與全國性法律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就會失效。而在基本法授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中央不在這些領域對特別行政區立法,中央對這些領域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也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通過以上研究分析,我們可以就今天的課題作一個簡單的歸納:

    第一,1999年12月20日我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本質上是恢復行使對澳門的管治權。在我國單一制國家體制下,中央對國家全部領域具有全面管治權,是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

    第二,中央在行使對澳門的管治權時,制定了“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政策和澳門基本法,規定某些權力由中央國家機關直接行使,某些權力由中央國家機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共同行使,把不涉及中央和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事務,全部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的結果。

    第三,在我國單一制國家體制下,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基本法創設一套嚴謹的授權體系,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同時又在任何情況下不會成為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以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第四,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是源與流、本與末的關係,兩者沒有矛盾。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不能把兩者對立起來,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權對抗中央的管治權。

    最後,我想說的是,有權力就有責任,強調中央對澳門具有全面管治權,實際上也是強調中央對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責任。澳門回歸祖國後,中央的重要文件、中央領導人在重大場合闡述國家的大政方針時,總要提到“一國兩制”,提到保持澳門的繁榮穩定,就是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央制定了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和基本法,對澳門的繁榮穩定負有責任。

    我今天在這裡講中央全面管治權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是一場純粹的學術交流活動,主要是想講清楚這兩者之間的法理。回顧澳門基本法實施20年來的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對中央全面管治權和高度自治權關係的認識,從一開始就是正確的,具體表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尊重並且維護中央的權力,尊重並維護中央政府的領導。所以,20年來在澳門沒有發生過有關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憲制爭議,更沒有公然挑戰中央權力的情況。這充分說明澳門社會有很強的國家觀念、憲法觀念,說明澳門的學術界,當然包括我們的澳門大學,宣傳和推介“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工作做得好,真正做到了把維護中央對澳門的全面管治權與保持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向世界展示了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成功實踐。



網站主頁  |   人才求職  |   企業招聘  |   培訓頻道  |   新聞中心  |   Talk853.com  |   Bid853.com  |   關於我們  |   聯繫我們
鄭重聲明 :本網只提供公司和求職者之間一個網絡交流平臺,不涉及任何公司與求職者之間的勞務關係.
未經澳門人才網同意,不得轉載澳門人才網之所有招聘及相關信息
Copyright© 2005-2024  澳門人才網(www.Job85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顧問:麥興業大律師樓
Powered by 澳門長江網絡有限公司(互聯網服務牌照0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