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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誹謗法官罪成判囚緩刑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11-13          流覽次數: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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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誹謗法官罪成判囚緩刑

    男子誹謗法官罪成判囚緩刑

    【本報消息】一名居民涉嫌多次在不同的公開場合誹謗中級法院法官唐曉峰。被吿於初級法院應訊時否認指控,但承認有發表相關內容。合議庭認為,不論透過庭審或卷宗的資料也未能發現被吿所指的“唐曉峰以假證據判案”的任何跡象,裁定被吿七項加重誹謗罪成立,判囚一年半,緩刑兩年。

    被告林明,男性,本地人,六十四歲。被控七項加重誹謗罪。

    民事索償不獲受理

    案情顯示,○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林明向司法警察局報稱遭治安警察毆打,要求追究有關人士的刑事責任。○九年四月,處理案件的檢察官基於沒有任何證據,決定將案歸檔。一二年六月,林明針對有關警員及特區政府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法官駁回林明請求。林明不服行政法院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一六年九月,中級法院裁定駁回林明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林明不服,上訴到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發出批示,不受理林明提起的上訴。

    涉多次誹謗唐曉峰

    去年六月十六日,林明參加“反對粗暴加價”遊行時,在華士古花園展示一幅載有針對唐曉峰的標語橫額,內容為“……唐曉峰法官無法無天,用假證據判案,應怎樣處理!”同年七月一日、七月十六日、九月四日及十月一日,林明參加遊行或在公衆地方展示有關標語橫額。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及二月二十七日,林明在澳門論壇節目內,手持咪高峰說出“唐曉峰用假證據判案”。

    林明受審時否認指控,但確認曾作出相關陳述,表示由於其之前提起的案件一直沒有被傳召出庭作證,認為處理不公。合議庭認為,不論透過庭審或卷宗的資料,也未能發現林明所指的“唐曉峰以假證據判案”的任何跡象,認為其解釋是基於猜測、懷疑,當中應源於沒有被傳召一事。林明雖曾諮詢過律師意見,但顯然因沒有獲得令其滿意的答覆,因而轉向要求法院回應其疑問。

    無理指控影響負面

    合議庭指出,作為一名法律界的專業人員,面對林明所指的無理指控的確構成極大侮辱,也會令不了解事件因由之人,基於林明在案中的言論對唐曉峰的專業操守產生負面的評價或猜疑。故此認為證據充分且足夠,認定林明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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