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細則審議動物防疫法案
一常會:缺認證監管制度難執法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討論《動物防疫法》法案。法案規定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機構負責人及獸醫有申報及採取措施的義務,委員會認為本澳目前沒有獸醫認證制度及監管動物診所的制度,難以執法。委員會並就法案條文列出相關問題,邀請政府相關部門代表列席會議解釋。
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表示,法案規定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機構負責人及獸醫有申報及採取措施的義務,若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須在廿四小時內申報。
負責人獸醫難界定
對此,委員會認為目前本澳未有獸醫認證制度及監管動物診所的制度,會造成執法困難,要求政府解釋如何界定動物診所負責人和獸醫,以及將來實際操作的情況。
有關廿四小時內申報的制度,何潤生指出,委員會對比了○八年《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法規,當中提到申報時間會因應情況作出區分,如炭疽病、狂犬病等某些緊急爆發或流行的傳染病,應在具備申報條件後一小時內申報。委員會關注動物同樣有緊急傳染病,相關申報時間會否作調整。
疫病撲殺補償存疑
何潤生又稱,委員會認為《動物防疫法》法案應與《動物保護法》緊密配合,法案建議行政長官有權批示因懷疑動物疫病而發出隔離、禁止售賣、擁有、飼養或繁殖等命令,若不遵守將構成加重違令罪;而“動保法”亦有相關條文,違反者則以違令罪處罰。同時,行政處罰方面兩部法規的科處金額亦不一,委員會希望政府能澄清將來會如何處理。
法案同時訂出免責條款,若市政署懷疑發生動物疫病時大量撲殺動物,飼主無權要求政府補償。何潤生表示,經參考香港或台灣做法,過去因懷疑出現動物疫病而大量撲殺家禽都有補償,希望政府可詳細介紹免責的內容,以及會否出台補償機制。
何潤生指出,委員會短期內將上述主要問題及其他相關的問題編製問題集交給政府,並安排邀請政府代表列席下次細則性討論的會議解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