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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局徵印花稅上訴獲勝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11-12          流覽次數: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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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局徵印花稅上訴獲勝

    終院統一司法見解稱條文適用所有稅種

    財局徵印花稅上訴獲勝

    【本報消息】財政局向威尼斯人某地段的商舖使用權徵收約一千八百萬元的印花稅,威尼斯人不服並於中級法院獲得勝訴。檢察院和財政局副局長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合議庭訂定了統一司法見解,指出第十二 / 二○○三號法律第二條適用於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裁定上訴勝訴,維持第一審法院以不具可上訴性為由,駁回司法上訴的批示。

    威尼斯人中院勝訴

    案情顯示,一五年時,財政局副局長對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四年申報的二百四十三份讓與澳門威尼斯人地段I、地段Ⅱ和地段Ⅲ內商舖使用權的合同結算出金額為一千八百○二萬一千三百九十二澳門元的印花稅。威尼斯人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但被該院以結算稅款的行政行為不具可上訴性為由駁回。其後,威尼斯人不服並於中級法院獲得勝訴。

    檢察院和財政局副局長以中級法院的該裁判與終審法院以往所作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為由,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終審法院擴大合議庭對上訴案的審理。

    標題不具規範效力

    合議庭指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以及中級法院其他從一三年年尾開始的一系列裁判均裁定,在特別印花稅和印花稅方面,由於針對財政局長的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行為(或者就不免稅或課徵對象作出決定的行為)可提起司法上訴,因此對就該等行為提起的訴願(必然是任意訴願)作出處理的行為便不具可司法上訴性。但這一觀點不能成立,因為:

    首先,雖然第十二 / 二○○三號法律的標題僅提到對《職業稅規章》和《所得補充稅規章》作出修改,但法律的標題並不具備規範效力,只有法律的正文才有這樣的效力。法律的標題只是用三言兩語總結出法律的內容,它必須簡短,但法律的正文卻可能很長,涉及的事項也可能很多,因此法律的標題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當它與法律的正文出現矛盾時,應優先考慮正文的意思。更何況,僅就標題而言,條文的標題也比法律的標題更具解釋力,第十二 / 二○○三號法律第二條的標題是“在稅務事宜上的權限”,而不是“在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事宜上的權限”,這就說明了它的適用對象是所有的稅務法律和規章。

    默示廢止避免遺漏

    其次,雖然第十二 / 二○○三號法律第二條沒有明示廢止所有稅種在可被提起司法上訴的行為方面的制度,但這是因為,要做到明示廢止十分複雜,因為它不但涉及所有與稅務有關的法律和規章,而且還包括組織法。為避免因遺漏廢止某項規定而產生疑問,立法者選擇了默示廢止所有與新制度相衝突的規定這一較為謹慎的做法。這只是立法選擇的問題,不能從中得出任何支持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之觀點的論據。

    合議庭強調,立法者之所以會在第十二 / 二○○三號法律的第二條第二款中提及“當有特別規定提到應向複評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時”,正是因為它清楚並非針對所有稅種可課稅收益的核定都可以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訴,有的稅種甚至根本就不存在複評委員會。

    如果第二條所指的僅僅是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的話,那麼再說“當有特別規定提到應向複評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時”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因為根據《職業稅規章》和《所得補充稅規章》的規定,對這兩種稅可課稅收益的核定不服時,總是要向複評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

    司法見解具強制性

    綜合以上理由,終審法院合議庭訂定了如下統一司法見解:第十二 / 二○○三號法律第二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相關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已於昨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構成對各級法院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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