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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後澳門居民司法權利保障的變化(下)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10-22          流覽次數: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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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後澳門居民司法權利保障的變化(下)

陳華強

    回歸後澳門居民司法權利保障的變化(下)

    慶祝澳門回歸二十周年系列文章

    但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該法律增加了一些排除計算條款,以便對居民權利作出更全面的保障。諸如:1)現金分享款項、敬老金、殘疾津貼、社會保障給付、援助金及其他政府津貼等不視為收入;2)訴訟的他方當事人為申請人的家團成員時,也無須計算該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3)自住物業不計算為支配財產。

    3,中止權利時效

    在第四一/九四/M號法令中規定,申請司法援助的效果為中止訴訟程序。因此,大部分的司法見解認為中止只針對已展開的訴訟程序(包括刑事及民事),但對於仍未提起訴訟程序的申請人而言,則不產生任何中止的效果,導致其權利因時效而可能遭受侵害。

    舉個例子說,《民法典》第四九一條規定因遭受侵權而追討民事賠償的時效為三年,假若申請人在第二年第十二個月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請,而司法援助委員會於三年期間屆滿後才批准司法援助,那麼,此時申請人的訴權已喪失,無法透過法律途徑保障其權利。為了彌補這一方面的缺失,新的司法援助制度明確規定,提出申請後直至有關的司法援助申請的決定轉為不可申訴時,中止權利時效的計算。

    (二)公職法援制度的確立

    第一三/二○一○法律訂定了《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該法律的適用對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確保他們在執行公共職務而作出的行為或發生的事實被起訴的訴訟程序中獲得司法援助。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司法援助並不是以經濟不足為受支援的前提,而是以執行公共職務有關的事實而被起訴為批給前提。

    如獲批給司法援助,工作人員有部分與一般司法援助制度相同的權利,正如免訴訟費用及預付金等,而且,所批給的司法援助對離職待退休及已退休的人士維持有效,如相關人士死亡,該司法援助延伸適用於其繼續訴訟程序的繼承人。

    然而,這法律只解決了公共工作人員因公職而被起訴時獲得援助的問題,面對公共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權利被侵害而欲針對第三人提出訴訟,尤其是因執行職務而被侵權需要索償的情況,則不是該法律規範的內容。但無論如何,這法律確實一定程度保障了該等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而衍生的司法訴訟中獲得司法援助。

    小結

    澳門回歸二十年,法治建設不斷完善,立法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居民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澳門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這一切均離不開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所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離不開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科學指導,尤其表現在保障澳門居民訴諸司法的基本權利上,充分體現了基本法第三十六條的真諦,充分詮釋了一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初心,讓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觀念深入人心,讓大家看到澳門法治的偉大進步。(二 · 完)

    (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陳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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