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毒觸犯刑法 切勿以身試法
近年從境外偷運毒品來澳的案件時有發生,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而送贈、準備出售、出售、分發、讓與、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上述法律附表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者,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如行為人以實施有關犯罪作為生活方式,則所定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販毒屬嚴重罪行,為了嚴密打擊以人體進行販毒活動,司法警察局於機場及邊檢口岸安裝X光人體掃描機,以快速識別可疑人士,高效打擊毒品犯罪。司警局亦呼籲市民,切勿被厚酬蒙蔽,替販毒集團以任何方式偷運毒品,後果十分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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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局供稿)